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3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3-11 10:06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0000KVA硅锰矿热炉迁建技改项目试生产的批复 | |||
文号 | : | 宁环试函[2015]1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3-11 10:06 |
1、序号:43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40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0000KVA硅锰矿热炉迁建技改项目试生产的批复
5、内容描述:意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0000KVA硅锰矿热炉迁建技改项目试生产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11号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5.02.05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20000KVA矿热炉试生产的申请》(宁嘉集司〔2014〕28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1×20000KVA硅锰矿热炉迁建技改项目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加快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
二、你公司持本批复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临时排污许可证,取得临时排污许可后才能排放污染物,并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
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你公司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