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235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3-11 10:06
名称 关于同意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0000KVA硅锰矿热炉迁建技改项目试生产的批复
文号 宁环试函[2015]11号 成文日期 2015-03-11 10:06

1、序号43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40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0000KVA硅锰矿热炉迁建技改项目试生产的批复

5、内容描述:意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0000KVA硅锰矿热炉迁建技改项目试生产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11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5.02.05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20000KVA矿热炉试生产的申请》(宁嘉集司〔201428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1×20000KVA硅锰矿热炉迁建技改项目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加快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6高挡风抑尘墙,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关于试生产期现场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你公司持本批复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临时排污许可证,取得临时排污许可后才能排放污染物,并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

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你公司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