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83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4-29 17:40 |
名称 | : | 关于半焦(兰炭)尾气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5]85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4-29 17:40 |
1、序号:61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56
4、信息名称:关于半焦(兰炭)尾气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的函
5、内容描述:半焦(兰炭)尾气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审查意见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85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3.24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宁夏金海永和泰尾气资源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的《半焦(兰炭)尾气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变更报告》)收悉。经预评估审查,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变更报告》中项目的主要环保设施“半焦(兰炭)尾气脱硫系统”没有按原报告书要求进行建设,且项目无尾气净化处理设施,缺少项目排放尾气二氧化硫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分析。
二、宁夏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通知你公司补充建设脱硫装置或尾气净化装置,并尽快上报补充完善后的《变更报告》,你公司至今未报送补充完善的《变更报告》。
三、鉴于《变更报告》不能支持本工程的环境可行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退回《变更报告》。请你单位尽快解决上述相关问题,再按规定程序将补充完善的该项目《变更报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
四、该项目的《变更报告》未获正式批复前,项目不得擅自运行生产。同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关于《宁夏金海永和泰尾气资源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半焦(兰炭)尾气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的预评估意见(宁环评估意见函﹝2015﹞5号)(略)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