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75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6-29 16:04 |
名称 | : | 关于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1*7.5MW 1*18MW硅铁矿热炉项目试生产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试函[2015]2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6-29 16:04 |
1、序号:110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97
4、信息名称:关于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1*7.5MW 1*18MW硅铁矿热炉项目试生产的函
5、内容描述:对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1*7.5MW 1*18MW硅铁矿热炉项目试生产意见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27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5.26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7.5MW硅铁矿热炉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试生产的申请》(茂烨司发〔2015〕16号)《关于宁夏节能茂烨余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18MW硅铁矿热炉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试生产的申请》(茂烨司发〔2015〕2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环发〔2014〕199号),根据中卫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1×7.5MW硅铁矿热炉纯低温余热发电和1×18MW硅铁矿热炉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加快整改落实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关于试生产期现场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