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12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49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同心330KV输变电工程试运行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试函[2015]4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49 |
1、序号:245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23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同心330KV输变电工程试运行的函
5、内容描述:同意同心330KV输变电工程试运行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46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9.01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报来的《关于同心330kV输变电工程试运行的请示》(宁电经研发〔2015〕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经现场检查,同心330kV输变电工程工程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送电线路塔基周围及施工临时占地已平整恢复,同心330kV变电站扩建主变下事故油池及配套工程已建成。同意上述工程项目投入试运行。
二、该建设项目应当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试运行3个月内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你公司应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运行。
三、请吴忠市环境保护局监督该企业试运行期间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负责对吴忠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