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05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1-02 09:55
名称 关于批复2015年(第二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5]82号 成文日期 2015-11-02 09:55

1、序号:228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06

4、信息名称:关于批复2015年(第二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5、内容描述:批复2015年(第二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6、文件编号:宁环发[2015]82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8.31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3〕23号)、《关于2015年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15〕12号)要求,为确保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顺利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要求,对你市、县(区)申报的2015年第二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了审查和研究,现予以批复(具体内容见附件),并就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抓好项目管理,全面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要认真落实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联签审批制、审计核查制,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宁环农办〔2012〕54号)要求进行交、峻工验收。

五、切实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项目验收后,形成的固定资产,交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切实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附件另存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