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67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1-02 09:52
名称 关于同意银川市生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试运行的函
文号 宁环试函[2015]37号 成文日期 2015-11-02 09:52

1、序号:221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03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银川市生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试运行的函

5、内容描述:同意银川市生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试运行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37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7.15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试生产的申请》(银中科字〔2015〕13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环发〔2014〕19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投入试料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对试运行中出现的环保问题加快整改落实,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环境安全。

二、你公司应持本文件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临时排污许可证,并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

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当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请银川、灵武市环境保护局监督该企业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负责督查银川、灵武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