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36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52 |
名称 | : | 关于同意银川市生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试运行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试函[2015]3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52 |
1、序号:221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03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银川市生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试运行的函
5、内容描述:同意银川市生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试运行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37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7.15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试生产的申请》(银中科字〔2015〕13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环发〔2014〕19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银川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炉投入试料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对试运行中出现的环保问题加快整改落实,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环境安全。
二、你公司应持本文件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临时排污许可证,并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
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当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请银川、灵武市环境保护局监督该企业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负责督查银川、灵武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