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57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1-02 09:50
名称 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5]72号 成文日期 2015-11-02 09:50

1、序号:208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90

4、信息名称: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5、内容描述:调整排污费征收有关事项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5]72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8.13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精神,将就我区调整排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上述两个《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

四、同时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五、排污单位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排污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国控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排污者的自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排污者排放情况的参考。

(一)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

(二)同一个月内既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三)同一个月内有2个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排放浓度高的核定;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但不应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跨月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近一次数据为准。

(四)排污者某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该种污染物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情况。

六、在线监测数据管理及使用要求

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顺利使用,各地应认真开展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未进行比对监测和比对监测不合格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要及时组织整改和再次比对监测,确保所有监控点顺利通过有效性审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七、废水、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我区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商发〔2014〕12号)通知中的标准执行。

八、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物核定办法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颁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九、排污费征收项目及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执行。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