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68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5-27 15:25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5]57号 成文日期 2020-05-27 15:25

1、序号:201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83

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5、内容描述: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5]57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6.18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在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中,仍存在对固体废物在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等方面描述不清,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资质不明,以及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和验收工作,充分发挥环评和验收等技术文件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作用,强化固体废物的源头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依据原辅料和工艺设计,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及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一要结合建设项目的工艺过程,梳理说明各类固体废物(固态、半固态及高浓度液体)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二要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进行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未列入《名录》的,应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进行分析,对可能含有危险组分的,应明确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对其作危险特性鉴别要求,并提出鉴别指标选取的建议方案。三要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在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时,要逐项评价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环评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合理建议,编写环境影响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详见附件1)。

二、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可研和试生产申请等资料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核实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和数量。验收监测机构应在正常工况下,选择一到两个生产周期,统计产生环节、种类和数量,并按废物类别和生产负荷(75%以上),将生产周期内的产生量折算成年均产生量。建设项目的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按一个月统计;生产周期在两周以内的,应统计两个生产周期的数量和种类。对于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废催化剂和报废吸附脱色材料等,验收监测机构可通过同行业类比调查或者环评报告预测结果,估算固体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环评预测量。在此基础上,验收监测机构要将调查结果与环评报告预测结论进行核对,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环评变更并重新报批。对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以上“重大变化”包括如下情形:

1.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的,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

2.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评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3.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二)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建有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建有固体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

(三)检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要跟踪落实。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编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产生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固体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评价或验收监测机构参考。产生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被委托方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其处置设施是否满足处置的需求,其技术、管理和操作水平是否能达到环保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处置。

四、深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关。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已经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的,项目的 “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验收的部门会审制度,及时向同级负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部门(机构)通报涉及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各级负责固体废物管理部门(机构)要提前介入,积极参与项目环评报告专家评审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掌握新增固体废物情况,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监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副产物的环境管理,对新建项目要防止将副产物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已建项目副产品要逐步清理核实,严格管理。此外,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和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评审,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与评审。

附件1: 环境影响报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有关固体废物内容的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关内容的编制也可参照。

3总则

3.1编制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④《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

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⑥《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

⑦《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1);

⑧《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

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⑩《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1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1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14《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l5562.2-1995);

16《关于印发“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23号);

⑰《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意见》(宁政发〔2012〕140号。

3.2评价重点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一是做好固体废物产生环节分析、类别分析和产生量估算;二是对固体废物暂存、运输、自行利用、处置过程产生的环境影响及环境风险进行分析评价;三是对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

3.3评价原则

3.3.1科学估算原则。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进行准确分析,对产生量进行科学估算。

3.3.2全过程评价原则。对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再循环、利用直至最终处置实行全过程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3.3.3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控制源头产生量,鼓励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自行建设利用处置设施,对于企业无法自行利用的,应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比选方案,将固体废物作为一种资源进行再利用, 变废为宝,最终通过规范化管理实现无害化处置。

3.3.4环境风险最低化原则。以焚烧及填埋为最终处置方式的危险废物应遵循就近处置原则,国家和自治区有其它另行规定的除外,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转移运输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4术语

4.1固体废物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4.2工业固体废物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按其特性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4.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4.4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5副产物

企业除经济部门备案、立项许可生产的产品外,各主、辅工程产生的其他物质,包含副产品,固体废物。

4.6辅助工程

除主体工艺外的包括辅助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办公区域等厂区内全部活动。

5工程分析

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及产生量是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按营运期各阶段进行副产物统计和估算。工程分析部分要深入分析副产物的产生时段、环节、类别、性质、危害特性,判断其是否属于副产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科学预测产生量,明确贮存方式和处理处置方式等,为后续评价其环境影响、提出相应污染防治措施提供重要依据。同时还应兼顾分析建设期和营运期异常工况下固体废物产生情况。

5.1固体废物分析步骤

a)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工艺流程,全面分析项目建设期各类固体废物,营运期各类副产物的产生环节、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

b)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各类副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未标“*”的,属于危险废物,不需再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标“*”,或未列入名录的,根据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分析其可能含有危险组分达到危险废物级别的应直接判定;不能直接判定,确需鉴定的应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并明确要求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开展危险特性鉴定并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完成。

c)汇总以上分析结果,以列表形式说明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尽量细化至小类)、属性和数量等情况。

5.2固体废物产生量核算方法

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核算可采取:实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等。

a)实测法

实测法是根据固体废物的流量计算产生量。该方法通常被应用于气态和液态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的计算。

b)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评价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借鉴《产排污系数手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中明确的各行业产排污系数及国家下发的其他产排污系数,《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国家下发的其他产排污系数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企业年度的产品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c)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催化剂、添加剂、包装容器、生产工艺过程等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环评编制时应尽量采用上述三种方法进行全面分析,对数据偏差较大的说明原因并采取同类型企业数据进行类比分析,以确定最接近真实情况的数据结论。

5.3工程分析内容

通过分析建设项目建设期可能产生的固体废物,营运期主辅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副产物环节,在工艺流程图中清晰标出副产物产生点,在厂区平面布置图中标出固体废物包装贮存场所位置。对工艺流程中各环节产生的副产物明确其主要成分,并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其性质,确定其类别。

5.3.1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分析

a)固体废物属性判定

在工艺流程图中标志副产物产生工序,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所有副产物的名称、主要成分、形态。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给出判定依据及结果。见样表1。

样表1 建设项目副产物产生情况汇总表

序号

副产物名称

产生工序

形态

主要成分

预测产生量(吨/年)

种类判断*

固体废物

副产品

判定依据

1

















*注:种类判断,在相应类别下打钩。

备案制项目副产品应列入经济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核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强制执行的行业标准作为评判副产品的证明材料。相关文件均需作为附件附后。

b)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汇总

以列表形式,汇总说明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和数量等情况。见样表2-1、样表2-2。

同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需进一步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列出建议开展危险特性鉴别指标。

样表2-1建设期固体废物分析结果汇总表

序号

固废名称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待鉴别)

产生工序

形态

主要成分

危险特性鉴别方法

危险特性

废物类别

废物

代码

估算产生量(吨)

1





















样表2-2营运期固体废物分析结果汇总表

序号

固废名称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待鉴别)

产生工序

形态

主要成分

危险特性鉴别方法

危险特性

废物类别

废物

代码

估算产生量(吨/年)

1





















5.3.2对新建项目应算清固体废物产生量、削减量和排放量三本帐,即生产过程中的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实现污染防治措施后的污染物削减量,二者之差即污染物最终排放量。

对改扩建项目应算清给出技改扩建前污染物排放量、技改扩建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以新带老”污染物削减量及技改扩建后污染物排放量。其相互关系表述为:技改扩建前排放量—“以新带老”削减量+技改扩建项目新增量=技改扩建项目完成后排放量。

5.3.3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的基本情况、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1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在工程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和预测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为后续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等措施提供依据。

6.2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汇总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方案,评价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参见样表3。

样表3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评价表

序号

固体废物名称

产生

工序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待鉴别)

废物

代码

产生量(吨/年)

利用处置方式

利用处置单位

1















依据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及其管理的全过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针对性地分析和预测。

a)包装、运输过程中散落、泄漏的环境影响。

b)堆放、贮存场所的环境影响。

c)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的环境影响。

在预测分析中需要分建设期和营运期分别予以考虑,需对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及自行利用处置(如建设项目自建焚烧炉、干化、提纯等)可能造成的大气、水体、土壤的污染影响危害进行充分的分析与预测, 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其经济、技术分析

7.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析要求

污染防治措施分析章节通过对项目可研报告等文件提供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及运行可靠性评价,根据评价结论,明确和规范具体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针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逐一提出改进意见。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需说明现有工程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处置措施情况、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7.2污染防治措施分析内容

7.2.1包装及贮存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分析需包括如下内容:

根据固体废物产生量、转运周期、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的面积是否满足贮存需求。

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规定要求,评价各类固体废物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分类收集贮存,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是否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7.2.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采用自行利用、处置的,需分析如下内容:

a)分析建设项目固体废物采用自行利用处置措施方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及先进性;

b)项目污染处理工艺污染物达标可靠性;

c)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社会经济特点分析综合利用的可能性,分析危险废物能否得到妥善处理。

7.2.3建设项目固体废物采用委托利用处置方式时,应分析如下内容:

a)可行性分析。分析建设项目所产生固体废物拟采用的处置方式可行性,可行性分析应包括处置类别、工艺、能力等。

b)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协议。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协议。

8环境风险评价

8.1风险值计算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的要求,针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风险识别和源项分析,并对最大可信事故进行后果计算,根据计算出的危害程度和范围提出风险管理要求。

8.2风险防范

a)建设期风险防范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等相关要求,明确建设期风险防范措施。

b)营运期风险防范

对营运期可能产生的涉及危险废物的突发性事件,如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泄漏、爆炸和火灾事故,造成对环境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使危险废物导致的突发环境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损失和影响下降到最低水平。

8.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在编制环境安全应急预案过程中,涉及固体废物的相关内容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保总局﹝2007﹞48号)。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对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事件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其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以及重大环境危险源等风险程度,提出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预警、预防及处置措施;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的构成、工作职责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及保障机制。

9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与监测

9.1环境监测计划中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定期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监测。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9.2环境管理要求中需要明确以下内容:

a)建设单位应通过“宁夏固体危险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实际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企业内部产生和收集、贮存、转移等部门交接制度。

b)必须明确企业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求企业建立风险管理及应急救援体系,执行环境监测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转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置过程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等。

c)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按照要求设置警告标志,危险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有关要求张贴标识。

d)关注退役期环境管理。涉及老项目搬迁、关闭的建设项目应对老项目退役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及处置去向提出相关要求。

e)应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公告”,强调企业要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尽早建立固体废物产生、无害化处置、综合利用(即产生、去向)联网化管理,定向跟踪固体废物的最终去向。

10结论与建议

给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和数量;分析和预测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再循环、再利用、处理直至最终处置全过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结合区域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出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置及管理的措施。

11相关附件

厂内已建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理及处置设施照片、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副产品证明材料。

附件2: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章节编写指南

为规范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监测报告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章节的编写,制定本指南,各有关验收监测机构应参照执行。编制单位可根据具体项目,对《指南》内容在报告书中的章节和表格形式作适当调整。

1验收监测与评价章节

1.1固体废物监测

1.1.1种类和属性

对照环评报告预测结果,列表(见样表1.1-1)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的种类和属性情况。主要包括:(1)试生产阶段建设项目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与环评预测是否一致,若不一致,需说明变化情况;(2)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属性情况(危险废物或一般固废),若环评报告中要求需作危险特性鉴别的,说明鉴别结果。

样表1.1-1 固体废物种类和汇总表

序号

环评预测的种类(名称)

试生产阶段的实际产生情况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固废)

属性判定依据(名录、鉴别)











序号

新增固体废物种类(名称)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固废)

属性判定依据(名录、鉴别)





注:“试生产阶段的实际产生情况”一栏,填写“已产生”、“尚未产生”或“不产生”。若与环评预测结果对照,试生产阶段固体废物种类增加的,在“新增固体废物种类(名称)”一栏中说明。

1.1.2固体废物产生量

列表(见样表1.1-2)说明试生产阶段已产生固体废物的调查统计情况。主要包括:固体废物种类(名称)、产生工序、属性(是否属危险废物)、产生量记录和折算(或估算)产生量等内容。若环评预测的固体废物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以列表(见样表1.1-3)说明这些固体废物的种类的预计产生情况。

样表1.1-2 固体废物调查统计汇总表

序号

种类(名称)

产生工序

统计日期(年.月.日)

产生量记录(公斤、吨)

折算产生量(吨/年)

1












2












样表1.1-3 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估算表

序号

种类(名称)

产生工序

估算方法(类比调查或环评预测)

估算产生量(吨/年)

备注







1.2固体废物监测结果

根据1.1,综述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产生工序、属性和产生量等情况。企业自建填埋焚烧设施的,还需说明设施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结果。

样表1.2 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汇总表

序号

种类

(名称)

产生

工序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固废)

产生量(吨/年)

备注







2环境管理章节

2.1固废污染防治配套工程

建有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分别根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主要建设指标,说明建设项目贮存设施(场所)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和废气导排、包装容器等内容。建有固体废物填埋或焚烧等处置设施的,则需说明设施是否满足“三同时”运行要求。

2.2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对照环评报告、环评批复等,列表(见样表2.2)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有变化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需说明接受单位的资质情况。

样表2.2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表

序号

种类(名称)

产生工序

属性(危险废物、一般固废)

产生量(吨/年)

环评结论

实际情况

接受单位资质情况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利用处置方式

利用处置去向

利用处置方式

利用处置去向

























注:“利用处置方式”一栏,通常可填写“利用”、“填埋”或“焚烧”等;“利用处置去向”一栏,填写接受单位名称;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接受单位资质”一栏中,填写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一栏,填写对固体废物实际利用处置方式和流向的评价结论。

2.2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说明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分类存放和管理台帐、转移计划和联单、申报登记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说明试生产阶段危险废物转移的批次、数量、转移计划和联单执行情况。

3结论和建议章节

3.1结论

根据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照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总体评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的合法性、可行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2建议

可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1)未按要求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使用的包装容器不适宜,固体废物贮存(堆放)方式不合理;

(2)未按要求建设固体废物填埋、焚烧设施,或填埋焚烧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监测超标;

(3)委托利用处置方式不符合环保要求,接受单位的资质和能力未能满足无害化利用处置要求;

(4)未按要求执行管理台帐、转移计划及联单、申报登记等制度。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