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28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1-27 11:17 |
名称 | : | 关于转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作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6]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1-27 11:17 |
1、序号:5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6005
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作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5、内容描述:转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作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6]1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6.01.07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组织集中学习《办法》的内容,使广大干部、职工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将《办法》的各项要求刻在心上,落实在工作中。
二、强化质量管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各级环保部门要增强环境监测的质量意识,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完善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相关制度,健全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加强质控能力建设,做好环境监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做好设备运行维护,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三、增强红线意识。各级环保部门树立环境监测质量的“红线”意识,认真执行环境监测的技术标准规范,遵守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切实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
四、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加大对各地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开展《办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市、县(区)要开展《办法》落实情况的自查,对发现的违反《办法》要求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附件: 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
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15]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pdf(另存)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