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70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6 11:03
名称 关于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考核不达标单位通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函[2016]31号 成文日期 2016-04-26 11:03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及相关企业: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升我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依据《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现就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不达标单位通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对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抽查成绩不达标的单位进行通报。通报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区域,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通报方式

通报采取年度通报和动态通报两种方式:

(一)年度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不达标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予以通报。

(二)动态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加强对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对日常监督管理中连续两次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且危险废物管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按季度或适时予以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

不达标单位通报工作是我区创新危险废物监管手段之一,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全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实际,依据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确保辖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稳定达标。

(二)加大力度,提升绩效。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积极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抽查,及时将考核抽查情况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告,并向属地环保部门进行通报。对连续两次规范化管理考核不达标,且危险废物管理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通报,对不达标企业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督促企业规范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