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68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6-14 17:11
名称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6]33号 成文日期 2016-06-14 17:11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六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6﹞25号)要求,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黄标车“黄改绿”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部分车况较好,使用价值较高的国Ⅱ标准柴油车辆“黄改绿”工作,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六部门《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6﹞2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黄改绿”的对象及条件

机动车“黄改绿”的对象为在本自治区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三)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的柴油车辆(不包括2005年注册登记的营运类车辆);

(四)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车辆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百分比不小于50%,自由加速烟度排放值不大于2.0m-1。

二、“黄改绿”需提交的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副卡;

(五)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单位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车辆用途、购买时价格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黄改绿”治理改造程序

我区黄标车实行鼓励淘汰为主,治理改造自愿的原则,尾气治理改造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一)柴油车“黄改绿”改造,根据车主意愿在车辆登记地所在市级“黄改绿”窗口自行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验证环保标志及车辆相关条件,符合“黄改绿”第1、2、3项条件的车辆,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尾气治理设备加装申请表》(见附表1)。

(二)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外观检查和测试,符合“黄改绿”第4项条件的,受理窗口出具符合性意见。

(三)符合“黄改绿”条件的车主可自行选择本辖区内已公布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购买相关产品并签订尾气治理装置购买与安装合同。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技术要求进行尾气治理装置的安装、调试,完成车辆改造。

(四)车主向“黄改绿”受理窗口提交治理改造后排气检测申请,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治理改造完毕的车辆进行外观检查和排放测试。排放测试采取自由加速法检测,要求烟度排放值不大于0.5m-l。

(五)外检和排放测试符合要求的车辆,车主凭《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尾气治理设备加装申请表》和排放检测报告单,在车辆“黄改绿”窗口换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6个月。

为便于对“黄改绿”车辆管理,定期掌握检测信息,所有“黄改绿”车辆不得异地检测,须在所属地级市进行定点检测。

四、黄标车延期淘汰办理程序

符合“黄改绿”条件,但未申请办理“黄改绿”的柴油车辆, 2016年7月1日前在“黄改绿”窗口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延期淘汰申请表》(见附表2),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达到国Ⅱ排放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可换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黄色环保合格标志,车辆可继续使用,于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

五、黄标车尾气治理设备安装质量及售后服务

全区具有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资质的企业均可申请开展尾气治理装置的安装工作。各地级市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推荐信誉好、实力强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明确黄标车尾气治理装置选用标准、安装要求、质保时限、价格、售后维修等,并作出公开承诺。为确保质量可靠与安全稳定运行,各地级市应当与机动车维修企业签订《质量保证书》,视情况在《质量保证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工作经验,可自行选择质量可靠的柴油车尾气治理设备厂商的产品,签订安装、售后服务合同,对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负责,同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一)各地级市从事“黄改绿”工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对车主免费培训,确保车主了解产品主要性能、日常维护保养技术和常识。

(二)加装的治理装置与车型、发动机排量匹配,产品性能满足《柴油车排气后处理装置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HJ451-2008)的有关要求,并能适应国Ⅲ及以上柴油油品,且可靠工作。

(三)改装后的车辆尾气排放测试达到预设的排放要求。

(四)加装尾气治理装置不得改变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且有关指标符合机动车安检要求。

(五)加装的尾气治理装置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20万公里(在用柴油车)或者3年(先到者为准),2000工作小时(非道路移动机械)或3年(先到者为准)。

(六)加装尾气治理装置后,车辆发动机功率降低应不大于3%、耗油增加应不大于3%。

(七)质量保证期内因产品质量及安装质量对车主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赔偿,各地级市主管部门可用质量保证金予以补偿。

(八)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协助改装车车主擅自拆除、停用、破坏尾气治理装置,或干扰尾气治理装置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尾气治理设备生产厂商协议降低产品质量,否则立即停止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做好“黄改绿”柴油黄标车环保检测和“黄改绿”环保标志发放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自治区公安厅会同环境保护厅做好“黄改绿”柴油黄标车的改装前的审核工作。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列入淘汰范围的营运类柴油黄标车,宣传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自愿开展“黄改绿”工作。

(四)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设备的检定和计量认证工作。

(五)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由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办理。各地级市要制定“黄改绿”车辆尾气治理、设施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措施,重点加强对改装企业售后服务和环保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安装的尾气治理设备能够稳定运行,尾气达标排放。

(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联合对各地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改装企业使用劣质尾气治理装置或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的,将立即停止其黄标车尾气后处理装置安装工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数据造假,将直接取消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资格,收回委托证书。发现“黄改绿”车辆尾气超标的,要限期治理,有拆除和闲置尾气后处理装置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换发的“黄改绿”环保标志,公安部门予以注销报废,交通运输部门收回并注销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尾气治理设备加装申请表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牌颜色

车辆型号

生产厂家

行驶里程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号码

发动机排量

车辆出厂时间

车架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

黄色环保标志编号

申请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机动车检验机构性能测试

轮边功率

烟度排放值

是否符合条件

(检验机构盖章)

受理窗口意见(盖章)

(是否符合改造条件)

年 月 日

本栏由设备安装企业填写

安装企业名称(盖章)

安装负责人签字

设备品牌

安装

时间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

外观检查

自由加速

排放测试

检验结果

是否合格

(检验机构盖章)

黄改绿窗口

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分别由车辆“黄改绿”受理窗口、环保、公安部门和治理装置加装企业留存。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延期淘汰申请表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牌颜色

车辆型号

生产厂家

行驶里程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号码

发动机排量

车辆出厂时间

车架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

黄色环保标志编号

申请人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事项

(不实施“黄改绿”,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环保部门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环保、公安部门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