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9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6-20 11:37 |
名称 | : | 关于委托核发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14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6-20 11:37 |
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监督管理,促进核技术利用事业健康发展,使行政审批更加科学、高效、便捷。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核发Ⅲ类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宁环发〔2016〕3号)精神,由于你局负责银川市行政审批职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范围内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宁东)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委托给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颁发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包括医用、非医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银川市生产、 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直接向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规程》(见附件1)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见附件2)等文件,做好辖区内相应申办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银川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管理。
三、相关要求
(一)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以上委托事项、内容和许可证颁发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不得再次向下一级部门委托以上事项。
(二)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规范和强化许可管理工作,及时制定银川市《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规程和办事指南等程序规定,并予以公示。
(三)许可证正本、副本加盖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印章,许可证编号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相关规定统一编号(见附件3)。
(四)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生产、 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银川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其审批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环保部统一定制的许可证正副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报材料,必须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rm.mep.gov.cn)网上同步进行,录入的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并由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
四、监督与备案
(一)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对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许可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每年对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五、委托时效
以上委托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辐射安全许可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更好的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
本规程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五条 取得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第六条 许可证审批必须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服务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服务窗口受理后将申报材料送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第八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审批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 查
第九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办处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许可证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出具核查情况报告,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十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办处室在许可证申请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严重问题或辐射工作场所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报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通知函的形式,将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对需补充完善的申请材料或需整改的辐射工作场所,申请单位应在重新上报材料时提交补充完善材料或整改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许可证申领条件的,承办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证申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10个工作日内由服务窗口向许可证申请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通知许可证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应在宁夏环境保护网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2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辐射安全许可证》
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打印);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5.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6.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8.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2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四、网上申报
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rr.mep.gov.cn)。
五、许可证审批
审批部门在接到辐射工作单位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
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许可证有效期内最后一年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1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4.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年度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5.原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许可证延续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批复;
3.原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附件3: 《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规则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由5位数字编码组成,编号规则为:宁环辐证[XXXXX]。如:宁环辐证[00015],表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证书第15号。
二、各市环境保护局和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由5位数字编码组成,编号规则为:宁环辐证[XXXXX],第1位为地区代码,第2,3,4,5位为编号。各环保部门代码分别为:银川市(A),石嘴山市(B),吴忠市(C),固原市(D)、中卫市(E),宁东(F)。如:宁环辐证[A0020],表示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证书第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