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90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8-25 09:38
名称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8-25 09:38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内容

 

1、序号:150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6142

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5、内容描述: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6]46号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6.06.21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区直管电厂: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为全面推进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以更好地服务于环境质量改善的核心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行监测重点监控企业范围。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基础上,将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也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范围。重点监控企业范围随着每年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更新而调整。2016年宁夏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1-2。

二、加强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建设。凡列入国控、区控的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应具备手工监测能力,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行开展比对监测工作。各燃煤电厂、煤化工、石油化工等大型工业企业按规定要求应建设能够满足本企业污染物自行监测相配套的实验室,购置监测仪器,配备实验监测人员。没有能力建设实验室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

三、规范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

(一)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做好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前,须提交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质控审核,质控审核通过后再行公开。

(三)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公开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统一采用PDF格式,不得采用WORD等可编辑格式公开。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工作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污染源监测日常监管、自查及问题整改。对《关于全区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情况及2016年第1季度国控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通报》(宁环办函〔2016〕43号)提出的问题,尽快研究解决。对未按要求完成自行监测任务的监控企业,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二)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2016年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附件2),抓紧时间组织企业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严格规范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于2016年10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核查,对未开展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通报,函告当地政府。

(三)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