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74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8-26 11:33 |
名称 | : | 关于同意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30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8-26 11:33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废旧铅酸蓄电池转移处置的请示》(石嘴山铁塔函〔2016〕20号)收悉,经商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产生的废旧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转移至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量约80吨,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并制定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三)转移过程中你公司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四)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由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