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18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0-19 10:39
名称 关于认定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厂1#2#机组超低排放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381号 成文日期 2016-10-19 10:39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厂:

你厂关于《中铝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厂1#、2#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的函》(马电厂发〔2016〕46号)及《中铝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厂1#、2#组超低排放认定监测报告》收悉。2016年9月22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1#、2#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改造投资及工艺情况。2016年4月起,你厂投资3390万元,分别对1#、2#机组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燃煤锅炉特别限值的基础上,实施脱硫脱硝除尘的超低排放改造。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在原增加吸收塔高度和增加二层喷淋层的基础上,将单向喷嘴改为双向高效节能喷嘴;脱硝采用SCR技术,加装备用层催化剂并加装吹灰系统; 除尘在原有1#静电除尘+高频电源、2#静电除尘+径流式除尘的基础上,采用脱硫喷淋降尘和安装高效管束式除尘除雾器。技术路线和工艺设计满足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要求。

二、根据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中铝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厂1#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监测报告》,1#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最大排放折算浓度分别为20.6mg/m3、30.3mg/m3、9.16mg/m3, 根据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中铝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厂2#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监测报告》,2#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最大排放折算浓度分别为21.7mg/m3、34.7mg/m3、4.25mg/m3,均符合火电燃煤机组超低排放35 mg/m3、50 mg/m3、10 mg/m3要求。

三、该项目CEMS满足现行运行标准要求,技术资料与档案资料齐全,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规范,进出口污染物比对报告均为合格。同意认定中铝能源集团马莲台发电厂1#、2#机组为超低排放,1#机组认定时间从2016年8月8日计算,2#机组认定时间从2016年6月3日计算。

四、该项目1#、2#机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核定许可排污量二氧化硫均为368.0吨/年、氮氧化物均为736.6 吨/年、烟尘均为141.7吨/年;实现超低排放后核定许可排污量二氧化硫均为248.0吨/年、氮氧化物均为354.4 吨/年、烟尘均为70.8吨/年;减排量二氧化硫均为120.4吨/年、氮氧化物均为282.5吨/年、烟尘均为70.8吨/年。

五、你厂要深化精细管理,强化运行保障,规范自行监测,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完善相关运行规程,建立完整运行台账,通过运行管理和工艺参数优化,确保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的各种负荷、任意时段均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状况。尽快拆除临时烟囱,于2016年10月底前恢复使用正式烟囱。

六、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大监察频次和力度,督促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规范运行;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要依据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标准实施监控,并按照新的要求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要落实排污费减半征收政策,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依据新的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