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84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11-18 11:45 |
名称 | : | 关于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42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11-18 11:45 |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石嘴山瑞新化工有限公司具备收集、贮存、利用,HW11精(蒸)馏残渣(261-032-11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氯乙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的资质,经营规模4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5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2015]012号。鉴此,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蒸馏残渣(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氯乙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HW11,261-032-11)150吨,于2016年12月14日前转移至石嘴山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我厅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备案。如有违法行为,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