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50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12-23 09:04 |
名称 | : | 关于豁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XRF-1700型X荧光光谱仪管理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46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12-23 09:04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豁免管理XRF-1700型X荧光光谱仪的请示》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有关规定及《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核技术应用项目监测报告》(宁环辐(放)2016-056号)监测结果,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使用的XRF-1700型X荧光光谱仪属Ⅲ类射线装置,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表面5厘米任意一点测值均低于1μSv/h,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关于电子管件的豁免要求,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对你单位使用的XRF-1700型X荧光光谱仪实行豁免管理,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你单位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使用的XRF-1700型X荧光光谱仪的安全管理。在X荧光光谱仪报废时,应破坏设备中X射线发生装置,并对X荧光光谱仪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