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6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2-23 09:04
名称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省级现场核查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6]76号 成文日期 2016-12-23 09:04

大武口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各市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将联合对全区12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根据核查工作安排,计划于2016年11月17日至19日对同心县、红寺堡区、盐池县进行核查;11月21日-11月25日对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进行核查。11月28日对大武口区进行核查,并考核验收自治区生态区创建工作。具体核查时间附后。

二、核查内容

(一)基本情况。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概况,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数据填报的质量及其来源,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及使用等情况。

(二)自然生态状况。核查实施生态建设的重点工程和项目,生态保护及生态创建,自然生态各类数据来源及数据生产标准等情况。

(三)环境保护及治理状况。核查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空气质量、污染源监测,环境监管能力及投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等情况。

三、核查方式

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现场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同时,结合现场核查,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进行调研,请各县(区)认真总结近年来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意见建议。

四、核查组人员

核查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中心站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组长1人,生态或环境专家2-3人,财政厅有关人员1人,市环保局核查及陪同人员1-2人。

五、有关要求

请被考核县(区)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请各县(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核查组沟通联系,11月17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附件: 现场核查日程安排表

11月17日 同心县

11月18日 红寺堡区

11月19日 盐池县

11月28日 大武口区

第一组:

11月21日 海原县

11月22日 沙坡头区

11月23日 中宁县

第二组:

11月21日 隆德县

11月22日 泾源县

11月23日 彭阳县

11月24日 原州区

11月25日 西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