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19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7-01-04 15:16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彭阳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通过验收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6]11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1-04 15:16 |
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申请生态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区级验收的请示》(固环测〔2016〕20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彭阳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进行了技术验收和现场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宁环办发〔2015〕53号)要求,经现场检查验收和技术验收,认为彭阳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设置符合《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用的仪器设备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适用性检测;监测仪器设备及配件均与合同吻合;仪器设备单机测试和联机测试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合同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动监测中心控制系统功能设置符合要求,运行正常;数据采集、传输正常,符合《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等有关要求。同意彭阳县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通过验收。
二、请你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自动监测站正常稳定运行,数据准确,按时上报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加强监测数据的运用,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向相关管理部门、公众发布监测信息;加强数据的综合分析,掌握监测数据的变化情况,提高数据利用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运行维护的相关制度、记录等,按要求规范填写;加强仪器管理和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