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473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发布日期 2017-08-25 11:13
名称 关于加强春灌期间废水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监发〔2017〕12号 成文日期 2017-08-25 11:13

 

 

宁环监发〔201712

 

关于加强春灌期间废水排放企业

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春灌临近,为防止农业用水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现就加强春灌期间废水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以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环境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辖区春灌用水安全。

二、加强对灌溉水源地附近和主要河流、农灌沟渠沿岸涉水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排查力度,增加现场监察、监测频次,严防因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跑、冒、滴、漏现象造成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从严查处,督促整改落实。

三、做好环保执法宣传工作,加强节假日和领导值班制度,确保12369环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环境污染举报等工作。

四、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保持高度警惕,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各地要将本辖区春灌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428日前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1732

 

    联系人:李英杰

      话(传真):0951-516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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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173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