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7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08-25 11:13 |
名称 | : | 关于加强春灌期间废水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监发〔2017〕1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8-25 11:13 |
宁环监发〔2017〕12号
关于加强春灌期间废水排放企业
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春灌临近,为防止农业用水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现就加强春灌期间废水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以防止发生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环境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确保辖区春灌用水安全。
二、加强对灌溉水源地附近和主要河流、农灌沟渠沿岸涉水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排查力度,增加现场监察、监测频次,严防因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跑、冒、滴、漏现象造成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对排查出的问题要从严查处,督促整改落实。
三、做好环保执法宣传工作,加强节假日和领导值班制度,确保12369环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环境污染举报等工作。
四、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保持高度警惕,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各地要将本辖区春灌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4月28日前报至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17年3月2日
联系人:李英杰
电 话(传真):0951-516087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2017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