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04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27 08:56
名称 关于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文号 宁环固发〔2017〕54号 成文日期 2017-09-27 08:56

宁环固发〔2017〕54号

关于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陕环固函〔2017〕80号),我局对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产生的精(蒸)馏残渣(HW11,261-128-11)6000吨转移至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鸡滩镇曹家滩村,计划将产生的精(蒸)馏残渣(HW11,261-128-11)转移至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申请转移量为6000吨。该危险废物为液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L[2016]004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处置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261-128-11),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200000吨(废甲醇100000吨,废混醇100000吨)。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榆林市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陕交运管许可榆字610800000060号,资质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0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榆林市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罐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市县有陕西:榆林市、靖边县、定边县;宁夏:盐池县、宁东基地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共收集精(蒸)馏残渣(HW11,261-128-11)10227.02吨,利用7311吨,贮存2916.02吨。以核准经营规模200000吨(废甲醇100000吨,废混醇100000吨)计,具备收集、利用6000吨精(蒸)馏残渣(HW11,261-128-11)的资格。该公司已与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榆林市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榆林市鑫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对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精(蒸)馏残渣(HW11,261-128-11)转移至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同意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的HW11精(蒸)馏残渣(261-128-11)跨省转移申请,申请转移量6000吨,于2017年6月15日前转移至宁夏睿源环保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HW11精(蒸)馏残渣(261-128-11)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申请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书面审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