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98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09-27 10:28 |
名称 | : | 关于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 |||
文号 | : | 宁环固发〔2017〕7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9-27 10:28 |
宁环固发〔2017〕70号
关于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青环函〔2017〕157号),我局对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产生的危险废物含铅废渣(HW48,321-013-48)转移至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甘河园工业园区,计划将产生危险废物含铅废渣(HW48,321-013-48)转移至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1000吨。该危险废物为固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6]002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处置类别为HW31含铅废物(421-001-31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321-010-48、321-013-48、321-014-48、321-016-48、321-018-48、321-021-48、321-022-48、321-029-48)、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弃的铅蓄电池),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核准经营规模96000吨/年(废铅蓄电池87000吨、其他废物9000吨)。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有2家,分别是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和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其中,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640302300011号,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与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630100002278号,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6月17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与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箱式半挂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青海省:西宁市;甘肃省:兰州市、白银市;宁夏:中卫市、吴忠市、银川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2017年截止5月23日危险废物收集1726.704吨,利用1044.01吨,现贮存3377.275吨,具备收集、利用、处置96000吨/年(废铅蓄电池87000吨、其他废物9000吨)危险废物含铅废渣(HW48,321-010-48)的能力。该公司已与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和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吴忠市昊泰运输有限公司和青海互盈物流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对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计划产生的含铅废渣(HW48,321-013-48)转移至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因转移有效期限内无法完成1000吨转移工作,因此,建议同意青海西部铟业有限责任公司含铅废渣(HW48,321-010-48)的申请,转移量为500吨,于2017年6月5日前转移至灵武市恒业有色金属冶化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含铅废渣(HW48,321-013-48)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申请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书面审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