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58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15 11:46
名称 关于启用环境保护厅系统发文字号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7-08-15 11:46

 

宁环办发〔201748

 

关于启用环境保护厅系统发文字号的通知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环保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发文管理,拟从2017710日起统一启用新的公文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外正式行文,一律采用厅发文代字和办公室发文代字,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公文主办部门起草的文件发文代字见附件)。年份和序号根据制发公文的年度和公文的顺序如实编制。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发文代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等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以及针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全局性问题作出的重要决定,印发厅长讲话,发布重要规章制度、工作方案,不涉及具体业务工作的,使用“宁环发〔××××〕×号”或“宁环函〔××××〕×号”;涉及环境保护某项业务内容的下行文、平行文,与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按业务内容与发文代字相统一的原则,使用“宁环××发〔××××〕×号”或“宁环××函〔××××〕×号”。

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文代字。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按业务内容与发文代字相统一的原则,使用“宁环办××发〔××××〕×号”或“宁环办××函〔××××〕×号”。

三、其他公文格式固定规范的文件。如自治区临时议事机构、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公文代字实施统一编号管理。

四、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起草的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核稿,并经厅领导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按发文性质统一编发文号。文件归档时要将办公室核稿、厅领导审改的花脸稿一并留存。

四、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发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实施。

六、上述规定自2017710日起实行,有关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启用发文字号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7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启用发文字号统计表

 

序号

文件主办部门

发文代字

备注

1

办公室

宁环办

 

2

干部人事工作

宁环人事/宁环办人事

 

3

规划财务处

宁环规财/宁环办规财

 

4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宁环法宣/宁环办法宣

与宣传教育中心共用

5

科技标准处

宁环标准/宁环办标准

 

6

环境影响评价处

宁环环评/宁环办环评

 

7

环境监测处

宁环监测/宁环办监测

与环境监测中心站

共用

8

水环境管理处

宁环水体/宁环办水体

 

9

大气环境管理处

宁环大气/宁环办大气

 

10

土壤环境管理处

宁环土壤/宁环办土壤

 

11

自然生态保护处

宁环生态/宁环办生态

 

12

机关党委

宁环机党/宁环办党建

 

13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宁环监察/宁环办监察

 

14

核与辐射安全局

宁环辐射/宁环办辐射

 

15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

管理局

宁环沙管/宁环办沙管

 

16

固体危险废物和

化学品管理局

宁环固管/宁环办固管

 

17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宁环评估/宁环办评估

 

18

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宁环信(应急)/

宁环办信(应急)

根据文件内容使用

信息或应急

注:1.由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文件,公文代字分别为“蓝天碧水”和“蓝天碧水办”。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核与辐射类)公文代字统一使用“宁环审发”或“宁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