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590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机关党委 | 发布日期 | : | 2017-08-14 22:31 |
名称 | : | 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机党发〔2017〕58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8-14 22:31 |
宁环机党发〔2017〕58号
关于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全区开展党组织和党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内容
采集内容共26项(详见附件1、附件2),其中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10项,党员基本信息16项。对信息采集期间新发展和新转入的党员信息要及时采集。
二、工作任务
(一)采集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由党支部指定信息采集员,通过查阅本党组织成立文件和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对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进行采集,填写《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1)。
(二)采集党员基本信息。党支部向党员发放《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附件2),指导党员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确认。
(三)初核信息。党支部通过比对党组织成立文件、党员名册、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他材料,对采集到的党组织和所在单位信息、党员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认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核对无误后,由信息采集员和党组织书记在信息采集表上签字确认,报送厅机关党委。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党组织和党员信息采集工作,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保证信息质量。各总支、支部要充分利用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成果,对信息内容严格把关、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严禁出现弄虚作假、敷衍应付的现象。
(三)注意安全保密。要强化保密意识,在进行数据汇总、校核以及日常维护工作中,除正常业务需要外,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发布和泄露有关信息。
各党总支、支部于2017年7月11日前将《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填写后,由信息采集员、支部书记签字加盖支部公章,报厅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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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岚 联系电话:0951-5160953
附件:1.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
2.党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3.党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机关委员会
2017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厅领导,区直机关工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