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64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0-19 17:48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文号 宁沙管〔2017〕36号 成文日期 2017-10-19 17:48

宁沙管〔201736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发文管理,根据《关于启用环境保护厅系统发文字号的通知》(宁环办发〔201748)文件精神,经研究,拟从2017712日起统一启用新的公文发文字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正式行文,一律采用局发文代字,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和序号根据印发公文的年度和公文的顺序如实编制。

二、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中卫市党委、政府等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针对保护区相关工作的决定、方案、通知,涉及保护区某项业务内容的平行文、下行文,与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按业务内容与发文代字相统一原则,使用“宁沙管〔年份〕XX号”或“宁沙管函〔年份〕XX号”。

三、以中共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支部委员会发文,使用“宁沙管党〔年份〕XX号”。

四、局务会议纪要及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均使用“(年份-X)”;《沙管信息》使用“XXXX年第XX期”。

五、由我局拟稿,采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文代字的公文,使用“宁环沙管〔年份〕XX号”或“宁环沙管函〔年份〕XX号”;采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文代字的公文,使用“宁环办沙管〔年份〕XX号”或“宁环办沙管函〔年份〕XX号”。

六、各科室起草的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核稿,并经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按发文性质统一编发文号。文件归档时要将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改花脸稿一并留存。

七、上述规定自201771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771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