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64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10-19 17:48 |
名称 | : |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沙管〔2017〕3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0-19 17:48 |
宁沙管〔2017〕36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发文管理,根据《关于启用环境保护厅系统发文字号的通知》(宁环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拟从2017年7月12日起统一启用新的公文发文字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正式行文,一律采用局发文代字,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和序号根据印发公文的年度和公文的顺序如实编制。
二、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中卫市党委、政府等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针对保护区相关工作的决定、方案、通知,涉及保护区某项业务内容的平行文、下行文,与平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洽谈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按业务内容与发文代字相统一原则,使用“宁沙管〔年份〕XX号”或“宁沙管函〔年份〕XX号”。
三、以中共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支部委员会发文,使用“宁沙管党〔年份〕XX号”。
四、局务会议纪要及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均使用“(年份-X)”;《沙管信息》使用“XXXX年第XX期”。
五、由我局拟稿,采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文代字的公文,使用“宁环沙管〔年份〕XX号”或“宁环沙管函〔年份〕XX号”;采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文代字的公文,使用“宁环办沙管〔年份〕XX号”或“宁环办沙管函〔年份〕XX号”。
六、各科室起草的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核稿,并经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按发文性质统一编发文号。文件归档时要将办公室核稿、局领导审改花脸稿一并留存。
七、上述规定自2017年7月1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宁夏中卫沙坡头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