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75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28 10:15
名称 关于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出)的技术审查意见
文号 宁环固发〔2017〕109号 成文日期 2017-09-28 10:15

宁环固发〔2017〕109号

关于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转出)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硫酸)转移处置的申请》(日盛高新产业公司发〔2017〕12号),我局对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产生的废硫酸(HW34,261-058-34)转移至内蒙古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计划将产生危险废物废硫酸(HW34,261-058-34)转移至内蒙古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转移量4000吨。危险废物为液体危险特性为腐蚀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内蒙古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工业园区内,是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1503040054号,资质有效期自2017年3月01日至2022年3月01日,处置类别为废硫酸类(HW34),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核准经营规模20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为152900002160号,资质有效期至2018年12月02日,经营范围涉及危险废物运输。内蒙古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罐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宁夏:石嘴山市;内蒙古:乌海市

二、材料审查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

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中年产32万吨离子膜烧碱项目生产过程中氯氢工序产生的液态废硫酸。该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具有处置资质的内蒙古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目前已与内蒙古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利用处置协议。

(二)接收单位情况

内蒙古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与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协议。该公司已与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制定了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三)运输单位情况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鸿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环境监察大队对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暂存于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将产生的废硫酸转移至内蒙古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跨省转移申请,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乌海市利康生物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同意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函征求意见。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废硫酸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在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由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四)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宁夏日盛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监督企业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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