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51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11-06 10:10 |
名称 | : | 关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 |||
文号 | : | 宁固管发〔2017〕12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1-06 10:10 |
宁固管发〔2017〕127号
关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厅土壤环境管理处:
根据《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2017〕25号),我局对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转移至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处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家公司位于甘肃省金昌市北京路,计划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转移至灵武市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转移量共145吨。该危险废物为固态,具有毒性、腐蚀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6]009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处置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900-044-49废铅酸蓄电池),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核准经营规模100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运输单位为金昌宏观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号为甘交运管许可金字620300000118号,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3月24日,运输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2类2项、2类3项、3类、4类2项、4类3项、8类、危险废物)。该公司与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为塑料箱外包装,以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输,分4批次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甘肃省:金昌市、武威市;宁夏:中卫市、吴忠市、银川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截至7月31日收集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574.06吨、处置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578.33吨,现贮存159.91吨。具备收集、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145吨的能力。该公司已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废铅酸蓄电池委托处置合同,并与金昌宏观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金昌宏观物流有限公司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审查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对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均达到接收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转移至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回收处置,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川集团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同意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120吨、金川集团精密铜材有限公司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5吨、金川集团信息与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10吨、金川集团万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10吨,总共145吨,于2017年12月5日前转移至宁夏瑞银有色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贮存、处置。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废铅蓄电池(HW49,900-044-49)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申请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书面审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