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14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09-19 16:28 |
名称 | : | 关于加强恶臭和异味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监察函〔2017〕16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9-19 16:28 |
宁环办监察函〔2017〕160号
关于加强恶臭和异味气体排放企业
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推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现就加强恶臭和异味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污染源。对辖区内恶臭和异味气体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以化学合成、生物发酵和群众反复投诉存在异味扰民的企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一企一档”,摸清异味产生源头及节点,及时监督企业有针对性的开展整改和治理。
二、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臭和异味气体排放企业的抽查、暗查等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处置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整改不积极、治理措施不到位、逃避监管、擅自停运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要加强环境保护部门内部联动。强化环境监察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的日常联动,由环境监测部门配合开展执法监测,增加对恶臭和异味气体排放企业异味投诉集中时段的监测频次,对监测超标及发生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由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其整改情况开展环保后督查。
四、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环境管理。要监督和引导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转变观念,从加强管理、改善工艺入手,完善异味气体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异味产生源进行不间断巡查,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五、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于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恶臭污染及异味扰民等环境问题,辖区环境保护部门必须逐一做好记录和现场调查核查等工作,及时向信访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在当地媒体主动公开环境监管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请各地将恶臭和异味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于2017年9月30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联 系 人:李 挺 李英杰
电 话:(0951)5160862/5160873(传真)
电子邮箱:nxhjjck@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