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32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11-20 15:40 |
名称 | : | 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监察函〔2017〕18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1-20 15:40 |
宁环办监察函〔2017〕184号
关于开展未利用地非法
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未利用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7〕1674号)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开展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执法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对象
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案件、投诉举报线索和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未利用地环境违法行为为主,对未利用地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是严查辖区内向沙漠、盐碱地、滩涂等违法排放污染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工作安排
(一)制定行动方案。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检查对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行动,并于2017年11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收集问题线索。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主要媒体、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涉及未利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掌握有关线索。整理收集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涉及未利用地的环境问题,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情况及对2016年以来查处的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案件统计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执法检查和后督察。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执法,对沙漠、盐碱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周边排污企业重点排查,对群众反映问题线索依法迅速查处,并对2016年以来查处的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案件组织开展后督察。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通过暗管、渗井、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或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专项行动总结。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梳理完善各项工作台账和记录,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要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严肃查处各类未利用地环境违法问题,进一步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压实各地各部门工作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专项行动重点,强化对信访举报线索的调查核实,着力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及未利用地的环境违法案件。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力震慑。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 石璐
联系电话:0951-5160872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印发
附件
未利用地非法排污专项环境执法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出动 人员 (人次) |
现场检查企业(个) |
存在问题企业(个) |
行政处罚案件(件) |
立案查处和整改完成情况 |
违法类型 | ||||||||||||
按日连续处罚(件) |
查封扣押(件) |
限产停产(件) |
移送行政拘留(件) |
移送涉嫌犯罪(件) |
责令改正(件) |
整改完成(件) |
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件)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方式 排污(件)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件) |
不正常 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件) |
异地非法倾倒处置一般固体废物(件) |
异地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件) |
其他违法案件(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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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以上数据包括执法检查和后督察相关数据和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