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14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科技标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4-18 09:51 |
名称 | : | 关于公布2018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标准发[2018]35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4-18 09:51 |
关于公布2018年度开展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宁环标准发[2018]35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权限的通知》有关要求,经对五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决定将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列为2018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见附件)。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导则的要求,通知并监督指导2018年度公布的重点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
二、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须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工作,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三、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要的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同时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重点企业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五、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9条责令其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在区内主要媒体上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
业名单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 冯颖
电 话:0951--5160971(兼传真)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2018年自治区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重点企业名单
银川市
1、宁夏金维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宁夏美邦寰宇化学有限公司
3、银川美亚染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
4、宁夏凯迪化工有限公司
吴忠市
5、宁夏莱德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6、宁夏泰富能源有限公司
7、青铜峡市祥云皮革有限公司
8、宁夏四维金属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中卫市
9、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30万吨、12万吨电解金属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