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83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监测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4-28 15:09 |
名称 | : | 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监测发〔2018〕1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4-28 15:09 |
2018年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2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3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6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8
(八)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5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2
(九)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2
四、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22
五、污染源监测.................................................................................. 35
(十五)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5
六、污染源普查监测........................................................................... 40
七、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 40
(十七)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 41
八、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41
九、环境监测业务培训....................................................................... 41
(十九)全区环境监测培训内容.................................................................................. 47
十、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48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5个地级城市和14 个县(市、区),共计23个区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3.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以下简称区控网)的综合管理,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区站)承担区控网监测站点事权上收、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目前,已完成上收的23个区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为自治区事权,自治区财政保障经费。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区站)委托社会化运维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社会化运维公司承担。
继续推进其他新建区控站点的事权上收工作,在上收前按照现有监测方式执行。
5.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上收后,区控站点由第三方运维公司于每日12时前通过宁夏直管站数据审核报送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6.评价方法及报告编制
①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评价6项污染物。
②报告编制
区站及5地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市、县、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进行统计评价,按照月度、年度编制所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分析报告,以满足国家及区、市(县)各级政府对空气污染治理能效、环境空气质量知情及考核的需求。
(二)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吴忠市扁担沟镇良繁场区域(农村)站。
2. 监测项目
SO2、NO2、PM10、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 监测时间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吴忠市扁担沟镇良繁场区域(农村)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目前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吴忠市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如总站有新的要求,则遵照执行。
5. 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区域与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
每月 2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通过邮箱报送区站综合室。
吴忠市环境监测站编写2018年度区域(农村)环境空气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2019年1月10日前分别上报区站综合室和质量控制室。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评价。
7.质量保证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总站气字﹝2018﹞001号)开展质控工作。
1、监测范围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2、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中央财政补助部分运行经费,由5地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6、数据报送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
区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每月15日前(含15日)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四)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银川市上海东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二氧化碳、甲烷。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数据审核、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数据报送
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直管站数据审核上报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审核功能开发完成前,各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1月1日至上月底的审核后小时监测数据和日均监测数据发送至大气室邮箱air@cnemc.cn。
6.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
1、监测范围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共布设5个监测点位,其中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和中卫市各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
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
1~12月连续开展实时监测。
4、工作方式
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银川市沙尘天气监测由区站承担,其它4个地级市沙尘天气监测由所在辖区地级市环境监测站承担。
5、质量保证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6、评价方法
沙尘天气影响空气质量按照《沙尘天气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和《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进行评价。
7、数据报送
执行《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通过全国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实时报送。
依据沙尘天气过程实际发生情况,根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剔除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颗粒物监测数据材料的报送要求》,区站组织5地市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按月收集沙尘天气剔除依据(该依据作为总站进行地市月度及年度沙尘天气剔除的证明材料,务必重视),并及时对辖区内沙尘天气监测情况编制报告报送区站自动监测室。
(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1)国控断面(点位)
按照《“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中断面布设为准,黄河干流宁夏段共6个国控监测断面,分别为中卫下河沿、金沙湾、叶盛公路桥、银古公路桥、平罗黄河大桥和麻黄沟断面。
黄河支流共7个国控监测断面,分别为黄河一级支流清水河三营、泉眼山入黄口断面,黄河二级支流葫芦河玉桥断面、泾河弹筝峡断面,黄河三级支流渝河联财断面,黄河四级支流茹河沟圈断面,黄河一级支流都斯兔河蒙宁交界断面(都斯兔河宁夏精细化工园区上游内蒙鄂托克旗和宁夏平罗县陶乐镇交界处)。
湖泊(水库)湿地3个水体,分别为石嘴山市沙湖,中卫市香山湖和宁东鸭子荡水库。
以上监测断面均为国家事权。
(2)省控断面(点位)
黄河支流共14个监测断面(点位),分别为黄河一级支流清水河二十里铺、冬至河入清水河、海原三河、吊堡子、石炭沟、大洪沟、七星渠区控断面;黄河二级支流泾河龙潭水库断面;黄河三级支流渝河峰台断面;黄河四级支流茹河乃家河水库断面、蒲河石家河桥断面、洪河常沟断面和甘渭河杨坡断面(以上13个监测断面中,冬至河入清水河断面、海原三河断面、吊堡子断面、石炭沟断面、大洪沟断面和七星渠断面6个断面由自治区监测中心站监测,其余7个断面均由固原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黄河一级支流都斯兔河乌(海)陶(乐)公路桥断面(由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湖泊(水库)湿地5个水体10个监测点位,分别为银川市阅海、典农河〔植物园芦草洼入口(金凤区-永宁县交界)、南绕城高速公路旁(西夏区-金凤区交界)、亲水大街桥、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金凤区-兴庆区交界)、阅海闸以北1km(金凤区-贺兰县交界)、洪西干沟桥(汇入第三排水沟前)断面〕和鸣翠湖,石嘴山市星海湖(北域、中域、南域),吴忠市清宁河。以上湖泊(水库)湿地分别由所在辖区地级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19条排水沟共26个监测断面(点位),分别为中卫市第四排水沟、第一排水沟、中宁北河子沟入黄口断面;吴忠市南干沟芦沟闸四队(青铜峡与利通区交界)、南干沟、罗家河、清水沟入黄口断面;银川市第一排水沟(青铜峡与永宁交界、永宁入黄口断面),灵武东沟、中干沟、永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永清沟、四二干沟(金凤区-贺兰县交界、入黄口断面),大河子沟(宁东与灵武交界、汇入灵武东沟前断面);石嘴山市第三、五排水沟汇合入黄口、第三排水沟(银川-石嘴山交界、与第五排水沟汇合前断面)、第五排水沟(银川-石嘴山交界、与第三排水沟汇合前断面)、三二支沟(银川-石嘴山交界、汇入第三排水沟前断面),以上监测断面分别由所在辖区地级市环境监测站监测。
2、监测项目
(1)现场监测项目
河流断面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和电导率。
湖库点位现场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透明度。
(2)实验室分析项目
河流断面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湖库点位实验室分析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和叶绿素a。
(3)西峡水库(趋势科研断面)除根据断面类型监测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项目外,加测粪大肠菌群项目。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完成所有断面的采样、送样工作;每月15日前,完成实验室分析及数据上报工作(逢法定节假日可顺延);沙湖每月15-20日增测1次。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环境质量国控断面(点位)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2017已完成全部国控监测断面(点位)的事权上收工作,2018年全部国控断面均由总站统一运行管理,委托地市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工作,强化监测全过程的质控措施和外部监督机制。
区控断面(点位)监测为自治区事权,自治区财政保障经费;积极推进区控监测断面(点位)的事权上收工作,上收后由区站委托地市环境监测站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上收前,按照现有监测方式执行。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站编制的《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任务,监测全过程在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下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区控网监测参照国家网监测要求进行。
5、质量保证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地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定国家地表水监测质控技术方案,实行数据直报。
6、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地表水采测分离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实行数据直报(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承担国控地表水并行监测任务和省控地表水例行监测任务的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将当月并行(例行)监测数据于每月15日前报送区站综合室。区站审核后于当月22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区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7.数据审核
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单位内部三级审核;采用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断面(点位)要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数据审核工作方案》,分步进行数据初审、复审、抽审和入库工作。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黄河宁夏段中卫新墩、吴忠金沙湾、银川雷台村和银古公路桥(新建)、石嘴山陶乐和麻黄沟,黄河支流清水河泉眼山(新建)、泾河弹筝峡、茹河沟圈(新建),重要沿黄湖库石嘴山沙湖、中卫香山湖(新建)、宁东鸭子荡水库12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
固原贺家湾水库、银川典农河和大河子沟(甜水河水库出水口)3个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叶绿素a、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等。石嘴山沙湖还监测氟离子、藻类。
固原贺家湾水库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高锰酸盐指数等。
银川典农河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叶绿素a等。
大河子沟(甜水河水库出水口)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16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水站的整体运维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地方环保部门或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固原贺家湾水库、银川典农河和大河子沟(甜水河水库出水口)3个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为自治区事权,自治区保障经费。积极推进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事权上收工作,上收后由区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上收前,按照现有监测方式执行。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自动上传监测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
区控水质自动站周报数据由各相关环境监测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区站综合室。
(八)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全区县级以上水源地名录的通知》(宁环发〔2016〕52号)文件确定的38处饮用水水源,再结合目前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涉及的西吉县城水源地,以及固原市中庄水库和石嘴山市王泉沟水源地,2018年纳入全区监测范围的饮用水水源地共41处。
(1)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源监测
地级及以上城市18个水源地〔包含12个在用、5个备用以及新增王泉沟水源地(未批复)〕:银川市南郊水源地(1号、2号汇水口)、东郊水源地、北郊水源地、南梁水源地、南部水源地、征沙水源地;石嘴山市第一、二、三、四、五水源地,罗家园子水源地(新增未批复);吴忠市金积水源地;固原市贺家湾水库水源地、海子峡水库水源地、中庄水库;中卫市沙坡头区水源地。(备用水源地为:银川市南梁水源地、南部水源地、征沙水源地;石嘴山市第三水源地;固原彭堡水源地。)
表1 2018年全区地级及以上城市监测饮用水源清单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使用状态 |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 |
1 | 银川市 | 南郊水源地 (二、五水厂) | 地下水 | 在用 |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 |
2 | 银川市 | 北郊水源地 (六水厂) | 地下水 | 在用 | |
3 | 银川市 | 东郊水源地 (三水厂) | 地下水 | 在用 | |
4 | 银川市 | 南梁水源地 | 地下水 | 备用 | |
5 | 银川市 | 南部水源地 | 地下水 | 备用 | |
6 | 银川市 | 征沙水源地 | 地下水 | 备用 | |
7 | 石嘴山市 | 第一水源地 (北武当沟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 |
8 | 石嘴山市 | 第二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9 | 石嘴山市 | 第三水源地 | 地下水 | 备用 | |
10 | 石嘴山市 | 第四水源地 (红果子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11 | 石嘴山市 | 第五水源地 (柳条沟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12 | 石嘴山市 | 罗家园子水源地 | 地下水 | 未批复 | |
13 | 吴忠市 | 金积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吴忠市环境监测站 |
14 | 固原市 | 贺家湾水源地 | 水库 | 在用 | 固原市环境监测站 |
15 | 固原市 | 海子峡水源地 | 水库 | 在用 | |
16 | 固原市 | 中庄水库 | 水库 | 在用 | |
17 | 固原市 | 彭堡水源地 | 地下水 | 备用 | |
18 | 中卫市 | 沙坡头区 城市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中卫市环境监测站 |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饮用水源监测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23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含在用和备用):贺兰县水源地、永宁县第二水源地、灵武市崇兴水源地(由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和水源地所在县(市)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灵武市大泉水源地(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和灵武市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平罗县大水沟水源地(石嘴山市、平罗县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青铜峡市小坝水源地、同心县小洪沟水源地、红寺堡区沙泉水源地、盐池县骆驼井水源地、吴忠市早元水源地、青铜峡市小坝东区水源地、大坝水源地、青铜峡镇水源地、盐池县刘家沟水库(由吴忠市环境监测站和水源地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隆德县张士水库水源地、黄家峡水库水源地、彭阳县县城水源地、泾源县香水河水源地(西峡水库)、隆德县清凉水库、直峡水库、西吉县城水源地(由固原市环境监测站和水源地所在县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中宁县康滩水源地、海原县老城区水源地(由中卫市环境监测站和水源地所在县环境监测站共同监测)。(备用水源地为:青铜峡市小坝东区水源地、隆德县张士水库水源地。)
表2 2018年全区县级行政单位监测饮用水源清单表
序号 | 城市名称 | 城镇名称 | 水源地 名称 | 水源地 类型 | 使用 状态 | 监测任务 承担单位 |
1 | 银川市 | 永宁县 | 第二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银川市、水源地所在县(市)环境监测站 |
2 | 银川市 | 贺兰县 | 贺兰县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3 | 银川市 | 灵武市 | 崇兴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4 | 银川市 | 灵武市 | 灵武煤田磁窑堡碎石井矿区 (大泉)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监测站 |
5 | 石嘴山市 | 平罗县 | 大水沟水源地 | 地表、 地下水 | 在用 | 石嘴山市、平罗县环境监测站 |
6 | 吴忠市 | 青铜峡市 | 小坝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吴忠市、水源地所在县(市、区)环境监测站 |
7 | 吴忠市 | 红寺堡区 | 沙泉水源地(柳泉) | 地下水 | 在用 | |
8 | 吴忠市 | 同心县 | 小洪沟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9 | 吴忠市 | 盐池县 | 骆驼井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10 | 吴忠市 | 利通区 | 早元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吴忠市环境监测站 |
11 | 吴忠市 | 青铜峡市 | 小坝东区水源地 | 地下水 | 备用 | 吴忠市、水源地所在县(市)环境监测站 |
12 | 吴忠市 | 青铜峡市 | 大坝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13 | 吴忠市 | 青铜峡市 | 青铜峡镇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14 | 吴忠市 | 盐池县 | 刘家沟水库 | 水库 | 在用 | |
15 | 固原市 | 彭阳县 | 彭阳县县城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固原市、水源地所在县环境监测站 |
16 | 固原市 | 泾源县 | 香水河水源地 (西峡水库) | 水库 | 在用 | |
17 | 固原市 | 隆德县 | 直峡水库水源地 | 水库 | 在用 | |
18 | 固原市 | 隆德县 | 清凉水库水源地 | 水库 | 在用 | |
19 | 固原市 | 西吉县 | 西吉县城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
20 | 固原市 | 隆德县 | 张士水库水源地 | 水库 | 备用 | |
21 | 固原市 | 隆德县 | 黄家峡水库水源地 | 水库 | 在用 | |
22 | 中卫市 | 中宁县 | 康滩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中卫市、水源地所在县环境监测站 |
23 | 中卫市 | 海原县 | 老城区水源地 | 地下水 | 在用 |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注:61个监测项目为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和铊。)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注:23个监测项目为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和总大肠菌群。)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 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地级以上城市及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在用水源地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备用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由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及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含在用和备用水源地)。
4. 工作方式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和总站。
5. 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区站负责对辖区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 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5个地级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城市及县级城镇)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区站审核后,于当月22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5个地级市审核辖区内全分析监测数据,并编写评价报告,于每年9月15日前上报区站综合室。经区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评价报告)报送至water@cnemc.cn。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环境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区站和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1、监测范围
全区22个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背景点。
2、监测项目
(1)所有样品测试项目
①土壤理化指标
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②无机污染物
砷、镉、钴、铬、铜、氟、汞、锰、镍、铅、硒、钒、锌、锂、钠、钾、铷、铯、银、铍、镁、钙、锶、钡、硼、铝、镓、铟、铊、钪、钇、镧、铈、镨、钕、钐、铕、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钍、铀、锗、锡、钛、锆、铪、锑、铋、钽、碲、钼、钨、溴、碘和铁等61种元素的全量。
(2)0~20cm表层土壤样品增加测试项目(与国家监测方案有差别)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和滴滴涕);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 h)蒽和苯并(g,h,i)苝】。
3、工作方式
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总站委托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总站)(以下简称“省级站”)完成辖区内的监测任务。省级站按照总站技术要求,统一策划、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监测工作,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方案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对数据质量负责。样品采集环节须有省级站技术人员到达采样现场,采集样品的同时对点位进行再核查;样品制备和测试工作可组织不超过7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地市级站”)组成联合队伍共同完成,不得由地市级站自行或以任何形式外委完成。所有参加本辖区内监测工作的人员能力、单位资质、监测方法和监测条件等均由省级站负责核查确认。总站组织开展不少于总任务量10%的外部质控样品抽测和质量监督检查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总站根据工作任务的组织与完成情况、质量控制数据评价、质量监督结果和相关工作方案和成果的质量与提交时效等,对各省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评价。
4、质量保证
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执行环保部、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土壤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定(试行)》和总站《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等的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分别根据工作任务编写质量管理报告,由区站统一报送总站。
5、监测技术要求
(1)样品采集
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样品采集执行环保部、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土壤样品采集技术规定(试行)》,点位调整执行《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点位布设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其他要求如下。
①采样点位
本次监测任务须使用“采样移动端”进行采样,全部样品通过系统随机编码实现采测分离。每个采样点位均以总站确认的点位(即目标点位)经纬度为准,原则上不允许修改;为保证与历史数据的可比性,点位偏移须控制在30m以内;在“采样移动端”记录定位信息的同时,照片上须记录GPS显示数值。确因现场客观条件不满足要求而必须调整采样地点的,在到达目标点位并记录详实证据后,可按照系统管理程序进行现场调整点位。
②采样方式
本次任务采用发生层剖面采样方式。有机测试项目采集表层土壤新鲜样品,理化性质和无机测试项目须逐层采集样品。每个省份另须采集不同点位的5个表层无机测试项目现场平行样并邮寄至总站。
③照片记录
采样过程应记录点位坐标,每个点位拍摄照片9张,包括采样前、采样人员、东、南、西、北、中、采样后和土壤剖面图,含经纬度和时间信息。
④采样核查
区站应对全部点位的实际采样经纬度与目标点位经纬度进行距离偏移分析,不符合偏移要求的情况应重新采样。永久性和临时性改点后须完成点位布设图更新。采样点准确性计入工作质量考核。
(2)样品流转和保存
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样品流转和保存执行环保部、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土壤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技术规定(试行)》。
(3)样品制备
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制备执行环保部、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土壤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技术规定(试行)》。
(4)分析测试
本次监测任务须使用《2018年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分析测试方法进行样品测试,优先使用推荐方法;如需非规定方法替代使用情况,须与总站协商并有正式书面说明。土壤pH值、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和有机测试项目所使用方法须通过CMA资质认定。
须按照《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 27417-2017)对分析测试方法进行各项特征指标的实验室确认后方可使用。
6、数据报送
2018年4月30日前向总站报送监测工作方案(含监测任务分配情况和质量管理计划)和质量检查人员推荐表的电子版和纸版,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辖区内各承担任务单位的《附加体系文件》,确定年度监测工作联系人。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现场平行样的邮寄和国家质控样的邮寄或确定。
2018年8月底前各地市完成全部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10月底前,区站将监测数据汇总上传至数据库,并将纸质版报告报送总站。
四、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其他专项监测
1、监测范围
宁夏全区及22个县(市、区)。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室内部分和室外部分。室内部分工作包括卫星遥感影像数据的质量检查、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类)检查及分析,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指标数据综合分析,全区及典型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报告编制。
室外部分工作包括全区随机至少300个生态点位的野外核查,记录航迹、土地利用/覆盖实地类型、照片及生态灾害等信息。
3、工作方式
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区站生态室受总站委托,统筹开展全区生态监测工作,各市级环境监测站配合,部分业务以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4、质量保证
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区站负责统一实施,质控方式包括室内检查、野外核查等。(具体见质控章节内容)
5、数据报送
按总站要求定期报送卫星遥感影像及解译数据的检查反馈结果,10月报送野外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
(1)全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自治区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检查结果。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检查结果。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包括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及报告等。
(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1、监测范围
全区5个地级市的10个县(区)共30个村庄,其中12个必测村庄,村庄名单见《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4〕194号)。其余18个选测村庄,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县域内调整。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3、监测方法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4、工作方式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5地市环境监测站会同所辖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生态室,由区站统一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对现场采样过程进行现场检查,实验室发放有证标准物质进行考核。外部质控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区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6、数据报送
5个地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填报本行政区监测数据并报送区站生态室。3月、6月、9月、12月5日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10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0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5日前向区站生态室报送本辖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其中包括村庄的背景资料,同时对水、空气和土壤环境的主要污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区站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本辖区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每季度的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底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2月15日前,将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件和电子件)正式报送总站。
1、监测范围
县级以上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据此,确定声环境质量监测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时间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 ,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
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4、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5地级市环境监测站主导,所辖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在人员、交通等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开展监测,数据报送区站和总站。
5、质量保证
(1)总站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本辖区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工作。
(2)监测点位如有变动,必须说清变动原因,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环境保护部及总站备案,备案时间功能区点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上报数据之前,区域和道路点位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为了保证全年点位数据连贯性,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点位。
(3)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6、数据报送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5个地级市于11月15日前将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经区站审核后于本年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
(2)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5个地级市于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前将每季度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报送区站综合室,经区站审核后,于3月5日、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开展例行的省域空气质量形势预报,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在采暖期开展未来一周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银川市属于重点城市,银川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开展例行的银川市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业务,根据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可开展银川市一周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其他非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预报业务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组织开展,每日预报结果经各地级城市环保部门修正确定后进行发布。待宁夏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成验收后,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日定时向5地市提供空气污染过程预报指导产品,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进行业务指导。
2.预报内容
(1)省级
未来3天全区5地市空气质量形势预报,例行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未来5天全区5地市空气质量级别预报。
(2)重点城市
未来3天银川市城市空气质量级别范围、AQI范围和首要污染物。
24小时、48 小时、72小时预报为次日 00:00 起连续 24 小时、连续 48 小时、连续 72 小时。
3.预报发布
(1)省级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预报产品于每日 9:00 前在环保厅官网发布,每日11:00前报送西北区域预报中心,每日下午15:00前在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上填报发布信息。
(2)银川市
银川市预报产品于每日下午15:00前,在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系统上填报发布信息。并同时报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4.预报会商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与自治区气象部门及5地市环境监测站每日利用QQ、微信、电话等开展日常预报会商,对重污染过程、重大活动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等预报联合会商,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供预报技术支持。
5.重污染预警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5地市环境监测站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应开展环保部门内的预警会商以及环保、气象部门间的联合预警会商。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连续重污染过程时,适时启动部门内预警会商工作,当会商意见为预测可能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应启动部门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预警发布后,当监测和预报未来 24 小时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部门内会商决定解除预警,并启动部门间预警会商联合解除预警。
6.预报评估
每月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省域24小时预报效果进行评估,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银川市24小时预报效果进行评估,并于每月2日前将预报评估结果发送至总站预报中心邮箱forecast@cnemc.cn,同时报西北区域预报中心。
7.能力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银川市环境监测站继续完善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可开展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和延伸预报。
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分析,并根据环保部统一部署适时开展水环境质量预报能力建设试点。
1.污染源监测要求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统筹安排落实全区各项污染源监测任务,确定2018年度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及监测计划。
各地市环保局应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监测范围为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本地区重点排污单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制实施等污染源监管需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自治区环保厅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抽测抽检、以及市县级监测机构的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质控情况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国家组织开展跨省区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质量巡查、抽测及自行监测情况抽查,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2.污染源监测计划
(1)监测范围
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宁夏2018年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各市确定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执行。
(2)监督性监测内容
(1)污染物排放监测
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在进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同时,对于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要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总站统字[2010]192号)等要求执行。
(3)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包括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的完整性;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结果上报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监测项目
废水、土壤重点排污单位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和排污许可等的要求确定。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中均包括流速,燃煤电厂均包括汞及其化合物。
(4)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测频次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等有关要求确定。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监测活动采取监测监察联动或双随机等方式进行。
主要污染物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每年至少进行2次监督性监测,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个生产期监测1次。废气每次监测3组有效数据,每组为1个小时均值。土壤重点排污单位每年监测1次。
废水每次监测有2组有效监测数据。
废水每年至少有1次排放污染物的全指标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的时间和频次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5)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监测任务分工
①区站
承担全区装机容量300MW以上燃煤电厂监督性监测。
对5个地级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组织开展对各市及宁东基地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比对监测,全年抽测企业比例不低于10%。
与自治区环境执法局实施执法联动监测。
②5个地级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对辖区内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③企业自行监测是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各地市及宁东基地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和CEMS比对监测。
(7)监测结果报告
①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以及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通报。
②采用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③5个地级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包括临时配合环境监察机构抽查监测结果),于3、6、9、12月的5日前报送区站环境信息与统计室。
④区站按季度收集、汇总和审核辖区内本季度及上季度第三个月开展的所有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数据及监测结果,于3、6、9、12月的20日前报送总站。邮箱wry@cnemc.cn。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⑤各级环境监测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报告;获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并及时报送区站环境信息与统计室。
⑥企业进行自行监测的,及时向当地环保局提供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和CEMS比对监测结果。
⑦区站大气与物理监测室和水与固体废物监测室于12月15日前收集汇总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数据报环境信息与统计室,并编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环境信息与统计室于12月底前报送总站。区站负责指导各地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
⑧在抽测和比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受企业委托承担污染源监测的社会检测机构有弄虚作假或不按技术规范行为的,及时报告自治区环保厅,环保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八、经费保障
区站、五市及宁东化工基地的监督性监测及质量抽测经费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九、考核
自治区环保厅年底将组织专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逐项进行考核。
五地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应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进行污染源普查监测。
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执行。
1、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1)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需要为目的,进一步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响应国家“谁考核、谁监测”的号召,保障用于评价、考核的环境监测数据不受行政干预。
进一步理顺国家环境监测质控平台-区域环境监测质控实验室-环境监测机构与运维机构组成的三级环境监测质控体系运行机制,实现环境质量监测活动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
(2)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日常工作
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日常工作依据《2018年国家环境生态监测方案》的要求执行。
2 自治区环境监测网质量控制保证
(1)环境空气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1)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自动监测的比对
采用便携式手工采样器与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同时段采样比对,来评价监测数据质量。
运维单位负责颗粒物自动监测与手工比对采样,每月对不同区域抽取一定数量的区控站点开展5天的颗粒物监测手工比对,全年达到对全区所有区域站点的全覆盖。
2)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
区站负责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各区控站点臭氧校准仪进行量值传递。每半年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各区控站点进行一次比对与量值传递的核查。
运维单位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每个区控站点臭氧分析仪进行一次臭氧量值传递。
3)气态污染物(SO2、NOx、CO)自动监测盲样测试
由区站统一发放标气盲样,运维服务单位开展仪器监测并向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测试结果;每个区控站点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标气盲样考核。用于质控的计量器具(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计等)每年须检定一次,并溯源至省级及以上计量单位。
4)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核查
2018年区站针对区控空气质量自动站开展飞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选定或随机抽取监测站点,以飞行检查方式开展现场质量核查和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手工比对、臭氧现场比对、标气盲样测试等。质控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主要包括: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流量、气态污染物分析仪进气流量、采样系统规范性、站房环境、日常运维管理记录等。区站自动室组织技术人员在未通知运维单位的情况下,进行区控城市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
(2)区控网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1)地表水水质监测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市监测站,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从区控河流、湖泊、排水沟断面中各选取2-3断面,从规定的水质监测项目中重点选择超标次数较多、比对监测结果差异较大等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区站组织并联合市级监测站开展实验室间比对考核,编写比对考核监测报告。详见《全区环境监测质量考核工作方案》。
2)区控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
2018年水质自动站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要求,区站自动室对区控水质自动站进行检查和比对考核,对辖区内的水站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和考核;检查水站的运行管理制度执行、仪器运行维护记录及数据质量的情况等。
3)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200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各地市站水源地的水质状况,选取2-4个重点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针对实际监测中存在问题较多、超标次数较多的项目由区站组织开展比对考核。
(3)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区站组织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对采样、样品、运输、流转、制样和实验室分析测试、结果报送等进行全过程质控监督检查,鼓励采测分离,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以各任务承担单位内部质量控制为主要抓手,同时认真做实外部质量控制与监督检查。以外部质控和监督检查督促内部质控落到实处,保障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声环境质量监测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区站组织各地市环境监测站对抽测的城市区域和城市道路噪声监测点位进行比对考核,并编写质控报告。
(5)生态监测
1)区站生态室开展年度生态遥感监测野外核查
区站生态室在全区范围随机和针对性的选取至少300个野外样点,进行实地核查,收集生态信息,验证解译数据的正确性,对判读错误的类型进行记录反馈。
区站生态室参加总站组织的“全国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集中检查工作”,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进行分组交叉互检,对检查的问题进行集中反馈。
2)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质量控制
由区站生态室牵头,质控室配合,对相关县(区)上报的环境监测数据(地表水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进行审核,包括监测点位核准,监测数据核对、监测报告审核。有外委监测业务的县(区),需对受委托监测机构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在采样、分析测试、实验室内部质控等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并采用比对监测、盲样抽测方式开展质控,相关结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通报。
(6)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
1)样品采集质量控制措施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样品的监测项目、采样频次、采样点位、采样断面及位置、采样器具均按相关规定执行,样品的保存、运输和记录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指导》HJ495-2009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具体要求进行,根据监测项目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样品容器、保存方法。现场填写污染源监测现场调查表、采样原始记录表。采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测定并做好样品交接记录。
2)样品分析质量控制措施
采样过程采集10%的外平行样品,每一批次样品做一次全程序空白样品测试,分析人员在每批样品的分析中采取分析不低于样品数20%的明码平行样、10%的加标样的自控措施,质量管理员定期发放标准样品作为密码质控样的他控措施,以确保分析样品的精密性和准确性。
3)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保证
区站不定期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抽取一定比例的重点污染源进行比对监测、飞行检查等质控核查,编写《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并附检查结果汇总表。具体方案见《2018年全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查工作方案》。
3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保证
(1)实验室能力考核
1)参加总站、国家认监委每季度组织一次能力考核,2018年共四轮,考核内容分别为水中总氮、土壤重金属砷和镉、水中苯系物以及固废中总铬。质量控制室组织区站各科室开展考核工作,负责考核样品接收、发放、数据上报。
2)区站组织全区环境监测系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有证物质考核及比对考核。
(2)持证上岗考核
继续开展2018年全区环境监测机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计划并实施。
(3)全区质控总结报告的编写
各地市环境监测站须编写本年度质控报告,于2018年12月10日前报区站质控室。
九、环境监测业务培训
区站组织开展全区环境监测业务培训的申报工作,2018年按照全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环境监测业务总要求,区站计划申报的培训内容,涵盖大气、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土壤、噪声、农村环境质量等多环境要素的监测及评价评估技术。为更好适应国家和自治区在生态环境保护及环境监测管理方面的要求,区站还计划组织开展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系统实验室管理体系、采测分离监测技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环境空气质量及沙尘天气预报预警技术等监测业务培训。
培训班主要采取理论加实训方式面向全区环境监测系统开展授课,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培训时间及内容以通知为准。
1.报送范围
区站及5个地级城市环境监测站。
2.报送内容
2017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的word版本。
3.报送时间
5个地级城市2017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于2018年4月10日前报区站,区站于4月30日之前报送总站。
4.报送方式
采用VPN方式报送。
5.报告要求
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641—2012)编制2017年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国家、环保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
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组织对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报送报告书的情况及报告书质量进行不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