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84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监测处 发布日期 2018-04-28 15:03
名称 关于印发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发布排名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蓝天碧水办〔2018〕23号 成文日期 2018-04-28 15:03



  

  

  

  

  

  

  

  

  

  

蓝天碧水办〔2018〕23号

  

  

关于印发《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空气

质量排名通报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各地级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通报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

排名通报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各地级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50号)、《关于做好区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的紧急通知》(宁环监测函〔2017〕906号)精神和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对自治区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排名通报。

二、引用规范性文件

本方案引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等文件。

三、通报内容

1.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综合指数同比改善幅度排名。

2.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3.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PM10和PM2.5平均浓度及同比改善幅度。

宁东基地参与5个地级城市的排名,不参与全区地级城市的平均数据统计。

四、通报时段

1.月度排名以日历月为月度数据发布的统计评价范围。

2.季度排名以日历季为季度数据发布的统计评价范围。

3.半年排名以日历半年为半年数据发布的统计评价范围。

4.年度排名以日历年为年度数据发布的统计评价范围。

五、数据来源

1.5市和宁东评价、排名数据来源于城区内15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宁东基地数据暂来源于临河工业园区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具体站点见附件2。

2.8个市辖区评价、排名数据来源于各市辖区内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具体站点见附件3。

3.14个县(市、区)评价、排名数据来源于各县(市、区)内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数据,具体站点见附件4。

六、评价方法

1.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方法。利用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纳入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城市点位数据,计算排名时段各项污染物浓度(PM10、PM2.5、SO2、NO2为24小时平均浓度、CO为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浓度、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根据污染物浓度计算单项指数,后计算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排名时段综合指数。城市综合指数越小,空气质量越好。

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内覆盖多个站点时,先按站点计算日均值,后将日均值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月均值,再根据污染物浓度计算单项指数,计算得出排名时段综合指数。同时,列出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

2.优良天数、PM10、PM2.5监测结果公布方法。月度优良天数指一个日历月内AQI小于等于100的天数,年度优良天数指一个日历年内AQI小于等于100的天数。

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内覆盖多个站点时,PM10、PM2.5的月均浓度先按站点计算日均浓度,后将日均浓度算术平均得出月均浓度。PM10、PM2.5的年均浓度先计算日均浓度,后将日均浓度进行算术平均得出年均浓度。

七、通报方式

每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对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剔除沙尘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评价、排名。月度排名于次月18日前、季度排名于每季结束后下一个月18日前、半年排名于7月18日前、年度排名于次年1月18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核后通报。

八、约谈机制

1.每月对环境空气质量(PM10、PM2.5、优良天数比例)不降反升的市、县(区)政府(含宁东基地管委会)领导,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通报约谈。PM10、PM2.5、优良天数比例3项指标中,有1项不降反升的,约谈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地市政府分管领导;有2项及以上指标不降反升的,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地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2.每季度环境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约谈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主席进行约谈。

3.半年环境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约谈建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进行约谈。

4.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降反升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约谈建议,报请自治区党委书记进行约谈。

九、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数据统计相关规定

      2.5市和宁东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站点

      3.8个市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站点

4.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站点

5.2018×月5市和宁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6.2018×月8个市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7.2018×月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抄送:厅领导,法规与宣传教育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各市、县(区)

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印发


附件1

  

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评价数据统计相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发布排名方案(试行)》,客观反映全区各地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科学评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5市和宁东、8个市辖区、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估考核及考核排名过程中剔除沙尘天气过程的影响,客观评估和反映大气污染防治成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定引用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沙尘暴天气等级》(GB/T20480-2006)、《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关于按月报送2018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材料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59号)等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一)沙尘天气

指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包括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和特强沙尘暴。

(二)沙尘天气过程

有沙尘天气的发生、发展、消失的天气过程,包括浮尘天气过程、扬沙天气过程、沙尘暴天气过程、强沙尘暴天气过程和特强沙尘暴天气过程。

四、沙尘天气过程对颗粒物浓度影响剔除条件

当沙尘天气过程中沙尘源区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600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小时超过1000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沙尘天气过程影响范围依据卫星遥感监测结果、公开发布的沙尘天气信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等信息确定。

五、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数据处理及统计方法

(一)影响时段判定

1.起始时间判定

可采用两种方法确定。以城市PM10小时平均浓度大于等于前6个小时PM10平均浓度的2倍且大于150微克/立方米的时间作为受影响的起始时间。以城市PM2.5与PM10小时平均浓度比值小于等于前6个小时比值平均值的50%作为受影响的起始时间。

2.结束时间判定

以城市PM10小时平均浓度首次降至与沙尘天气前6个小时PM10平均浓度相对偏差小于等于10%的小时,作为沙尘天气中受影响PM10小时平均浓度数据的结束时间。

(二)受影响PM10日平均浓度数据判定

自然日内城市受沙尘天气影响的PM10小时平均浓度数据个数大于等于6,作为该自然日城市PM10日平均浓度受沙尘天气影响的判定条件。

对于PM2.5日均浓度小于等于75微克/立方米且PM10日均浓度小于等于150微克/立方米和PM2.5小于等于35微克/立方米且PM10日均浓度小于等于250微克/立方米两种情况的监测数据不予剔除。

(三)受影响时段数据统计方法

剔除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城市PM10日平均浓度数据后,进行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PM10年平均浓度统计。即沙尘天气过程中受影响的城市PM10日平均浓度不参与全区PM10年平均浓度统计。

当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任意时段受沙尘天气影响时,该自然日内城市PM10、PM2.5日均值不参加年(季、月)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和排名,也不记入优良(超标)天数比例统计。

六、数据材料申报及审核程序

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各地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将属地及辖区内上月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情况向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提交申报材料,包括沙尘天气过程的起止时间、沙尘来源、传输路径、影响城市范围、相关气象数据支撑材料及受影响时段监测数据等。

中心站组织专家依据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气象部门沙尘天气过程发布的相关信息、沙尘监测网数据以及卫星遥感影像等资料对地方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校核。校核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定后,依据本规定在考核中统计相关数据。

根据本地沙尘天气过程实际发生情况及受外来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情况,由各地市环境监测站组织辖区内城市,对属地及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形成颗粒物监测数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情况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剔除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颗粒物监测数据材料的报送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对月度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情况进行总结,明确每次受影响过程的发生时间和影响范围。按照受影响时段时间顺序将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日期、城市、受影响城市原始颗粒物日均值浓度(PM10和PM2.5),按照列表方式汇总列出,见表1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汇总表)。

表1   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汇总表

地市

县(市、区)

受影响日期

剔除前PM10日均值(μg/m³)

剔除前PM2.5日均值(μg/m³)

  

  

  

  

  

  

  

  

  

  

(二)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内容结构以每次沙尘天气过程为单元,对应申报材料内容分别提供每次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证明材料,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气象数据资料。由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用以证明沙尘天气发生的原始观察数据资料(站点位置、风速、能见度、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等)。沙尘天气判定原始气象数据资料无法由气象部门获得的,也可由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气象观测教据代替。

2.颗粒物监测数据资料。由监测部门提供受影响城市的颗粒物浓度逐小时数据资料,包括沙尘天气期间及前后2天受影响城市的6参数(PM10、PM2.5、SO2、NO2、CO、O3)小时平均浓度、PM2.5/PM10比值随时间的变化曲线及申请剔除时间的6参数日平均浓度。地市监测数据来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网平台;县(市、区)监测数据来自宁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网平台。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沙尘天气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影像、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状况截图、空气轨流图、官方新闻、外景图片、截图等。

(三)形式要求

5市和宁东环境监测站,8个市辖区环保局、14个县(市、区)环保局将加盖公章的材料及电子版按时报送(邮箱xinliang1020@126.com),并将纸质版材料报至中心站自动监测室,材料中须注明报送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若无相关情况上报,需及时提供正式回复文件并加盖公章。逾期未上报,视为无沙尘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附件2

  

5市和宁东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站点

城市

站点名称

银川市

上海东路

贺兰山东路

水乡路

文昌北街

学院路

石嘴山市

大武口黄河东街

惠农南大街

红果子镇惠新街

吴忠市

教育园区

高级中学

新区二泵站

中卫市

官桥站

环保局站

固原市

监测站

新区

宁东基地

临河工业园区


附件3

8个市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站点

城市

县区

站点名称

银川市

兴庆区

上海东路

金凤区

贺兰山东路

水乡路

西夏区

文昌北街

学院路

石嘴山市

大武口区

大武口黄河东街

惠农区

惠农南大街

红果子镇惠新街

吴忠市

利通区

教育园区

高级中学

新区二泵站

中卫市

沙坡头区

官桥站

环保局站

固原市

原州区

监测站

新区

附件4

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站点

城市

县区

站点名称

银川市

永宁县

永宁迎宾大道

贺兰县

贺兰银河北街

灵武市

灵武灵州大道

石嘴山市

平罗县

平罗县玉皇阁大道

吴忠市

青铜峡市

青铜峡环保局

同心县

同心县环保局(东)

盐池县

盐池县环林局

红寺堡区

红寺堡区第一中学

中卫市

中宁县

中宁县环保局

海原县

海原县老城区

固原市

隆德县

隆德县二中

泾源县

泾源县馨源小区

彭阳县

彭阳县环保局

西吉县

西吉县公园西路

  


附件5

2018年×月5市和宁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区域

综合指数排名

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

优良天数比例(%

主要监测项目平均浓度μg/m³


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


排名

综合

指数

排名

同比变

化(%)

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平均浓度

同比变

化(%)

平均浓度

同比变

化(%)



银川市

  

  

  

  

  

  

  

  

  

  


石嘴山市

  

  

  

  

  

  

  

  

  

  


吴忠市

  

  

  

  

  

  

  

  

  

  


固原市

  

  

  

  

  

  

  

  

  

  


中卫市












宁东基地












全区(不含宁东基地)













附件6

2018年×月8个市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市辖区

综合指数排名

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

优良天

数比例(%)

主要监测项目平均浓度μg/m³


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


排名

综合

指数

排名

同比变化(%)

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平均

浓度

同比变

化(%)

平均

浓度

同比变

化(%)



兴庆区

  

  

  

  

  

  

  

  

  

  


金凤区

  

  

  

  

  

  

  

  

  

  


西夏区

  

  

  

  

  

  

  

  

  

  


大武口区

  

  

  

  

  

  

  

  

  

  


惠农区

  

  

  

  

  

  

  

  

  

  


利通区

  

  

  

  

  

  

  

  

  

  


原州区

  

  

  

  

  

  

  

  

  

  


沙坡头区

  

  

  

  

  

  

  

  

  

  


附件7

2018年×月14个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县(市)

综合指数排名

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排名

优良天数比例(%)

主要监测项目平均浓度μg/m³


可吸入颗粒物(PM10

细颗粒物(PM2.5


排名

综合

指数

排名

同比变化(%)

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平均

浓度

同比变

化(%)

平均浓度

同比变

化(%)



永宁县

  

  

  

  

  

  

  

  

  

  


贺兰县

  

  

  

  

  

  

  

  

  

  


灵武市

  

  

  

  

  

  

  

  

  

  


平罗县

  

  

  

  

  

  

  

  

  

  


青铜峡市

  

  

  

  

  

  

  

  

  

  


同心县

  

  

  

  

  

  

  

  

  

  


盐池县

  

  

  

  

  

  

  

  

  

  


红寺堡区

  

  

  

  

  

  

  

  

  

  


隆德县

  

  

  

  

  

  

  

  

  

  


泾源县

  

  

  

  

  

  

  

  

  

  


彭阳县

  

  

  

  

  

  

  

  

  

  


西吉县

  

  

  

  

  

  

  

  

  

  


中宁县

  

  

  

  

  

  

  

  

  

  


海原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