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31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机关党委 | 发布日期 | : | 2018-08-31 11:19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党发[2018]5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8-27 11:15 |
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厅党组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
2018年8月27日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和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巡察领导小组,对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巡察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和实施。厅党组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巡察组具体组织实施。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厅机关党建工作的副厅长、驻厅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人事处),处理日常巡察工作事务;厅党组根据需要抽调人员组建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副组长和工作人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厅党组研究确定。
(一)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厅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具体事项; 重大事项报请厅党组研究决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厅党组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并向其报告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方案;负责对巡察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审查巡察报告;负责督办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巡察组的职责:按照巡察计划方案开体巡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收集被巡察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撰写巡察报告并向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处理及整改建议。
第五条 巡察范围和对象:环境保护厅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个单位为被巡察对象,原则上3年巡察一轮,实现巡察工作全覆盖。
第六条 巡察内容:主要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检查和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一)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干部职工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导向不正确,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频发;环境评估、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工程招投标、项目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问题突出;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损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规矩等问题。
(五)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厅党组、厅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巡察工作的方式和权限: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工作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财务账册、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七)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察单位的下属机构及服务对象,听取和了解相关情况;
(八)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九)针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明查暗访;
(十)巡察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巡察工作的程序
(一)巡察组由厅机关党委牵头,人员由人事、财务、纪检等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制定工作方案并提前将巡察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每次巡察集中工作时间为10-20天(视单位情况不同)。
(二)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召开动员会,张贴巡察公告,开展巡察工作。
(三)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入深入了解。
(四)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综合分析了解到的情况,形成巡察报告,向厅巡察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及整改建议。巡察报告既要反映共性问题,又要反映个性问题;既要注意问题表象,又要分析形成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对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五)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报告并提出意见,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巡察报告经厅党组研究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积极组织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厅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适时回访整改情况。
第十条 巡察工作纪律与责任
巡察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巡察领导小组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厅党组书记报告。巡察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 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纪律与责任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扰巡察工作的;
(四)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分工,分别移交驻厅纪检组和机关纪委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被巡视单位必须对巡视反馈意见认真整改,举一反三,凡发现存在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保厅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