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15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科技与财务处 | 发布日期 | : | 2018-07-02 10:10 |
名称 | :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2018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自查情况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规财函〔2018〕49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8-07-02 09:45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2018行政事业性
收费工作自查情况的函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关于开展全区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2017年至2018年6月底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至3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有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为排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贮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分别为:自治区环境监察执法局、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自2017年4月1日起,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取消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贮费等收费。2018年1月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精神,排污费改征为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交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环保部门将不再承担排污费征收任务。目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不再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二、收费情况
(一)排污费征收情况。
排污费收费主体为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2017年征收废气排污费1.1亿元。
(二)城市放射性废物贮费收费情况。
城市放射性废物贮费收费主体为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局。2017年1至3月征收城市放射性废物贮费4.12万元。
(三)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情况。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收费主体为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2017年1至3月征收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3.71万元。
下一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要求,立足工作实际,配合有关单位继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联系人:姚俊英 联系电话:(0951)5160978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