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45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1-12 10:05
名称 关于征求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审土壤函【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01-12 09:45

宁环审土壤函〔2019〕5号

  

关于征求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

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镍催化剂(HW46,900-037-46)220吨、废铜催化剂(HW50,261-152-50)1400吨和废铁钼催化剂(HW50,261-171-50)70吨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申请转移量共计1690吨,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利用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接收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艳明   0951-5160956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2日

 抄送: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