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4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发布日期 2019-02-15 10:15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环法宣发〔2019〕20号 成文日期 2019-02-15 10:10

环法宣发〔2019〕2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

深化“放管服”改革 服务高质量发展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机关和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生态环境领域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吴 迪        联系电话:0951-5160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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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深化全区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更加便民的环评审批服务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对全区生态环境领域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与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简政放权措施相衔接,2020年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在全区组织开展审批和许可自查工作,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为名变相进行审批和许可,消除审批和许可的“灰色地带”。全面落实自治区“证照分离”改革,能取消审批的坚决予以取消,对暂时不具备取消条件的,配合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多证合一”等方式优化服务。全面清理烦扰群众、企业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无谓证明,减少盖章、审核、备案、确认、告知等各种繁琐环节和手续。优化涉企准入服务,分类管理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审批事项,分门别类减少申报材料和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做好并联审批改革,推行区域评估,优化整合审批前的评价评估环节。做好本轮机构改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划入整合和取消下放工作,做到无缝对接,平顺过渡,确保审批事项不漏项,改革措施不落空。持续强化审批流程再造,强化协同联动,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

牵头单位:法规与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加速推进环评议审批服务便民化。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聚焦审批服务便民化,以“不见面、马上办”改革为引领,全面落实“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举措。按照“应进必进,应进全进”的原则,实现“网上办、集中批”,推行一次性告知、一张表申请,企业和群众的办事材料减少30%以上,切实通过网上办、快递送、代办制,稳步提高不见面办理量;2019年底前,区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90%,市县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稳定在80%以上,不见面办理量达到30%,“不见面,马上办”成为常态。

牵头单位:法规标准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不断创新环评监管模式。编制完成全区“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三线一单”的宏观管控,建立健全对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机制,全面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指南。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联动,将排污许可证纳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转变环评监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严格环评从业监管,将环评机构、企业业主、参与环评评审专家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2019年出台环评机构及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等考核办法和惩罚机制,全面提高环评质量。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大气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四)大力提升环评审批效能。区、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对接企业开展服务和科学指导,结合各级地方政府项目规划,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严格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提高环评审批效率。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评估与审查同步,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至少压缩50%。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大力推进环保数据的互通共享,优化总量管理。

牵头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大气环境处、水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二、强化督察监管,进一步营造更加公平的发展环境

(五)强化环保督察。认真组织开展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专项督察,推动加大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加强督察整改,推动列入整改方案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提标改造、产业调整等重大项目整改到位、落地见效,倒逼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和产业深层次问题。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按要求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任务,推动整改工作扎实落实,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六)严格依法监管。依法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大力整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散乱污企业。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处罚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现对不同生态环境守法水平监管对象的差别化管理,对超标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合法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修订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修订评价细则,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实现信用数据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评价,避免人为干预,提高评价结果公信力。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法规与标准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七)严厉禁止监管执法一刀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坚决反对一刀切。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建立环境应急管控的差别化执行机制,对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或生产线,免予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相关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和行业监督。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细化防止一刀切的有效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大气环境处、水生态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八)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重点查处督办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环境问题,从源头防范化解环境社会风险。畅通环保举报热线12345和网上投诉举报渠道,跟踪督办投诉处理结果。提升应对突发、复杂举报的受理能力,及时总结环保举报的苗头性、趋势性特点,定期发布预警信息。推进“互联网+环保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各地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跨部门、跨地区联合监管、智慧监管,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

配合单位: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九)包容审慎监管新兴产业。支持和引导新业态、新产业,区分情况,分类施策,创新符合规律的监管模式。符合产业发展的,及时引导和纠正,给予合理发展空间;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及早介入审查,防患于未然;对突破环保底线的,及时依法查处。

牵头单位:科技与规财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三、优化公共服务,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发展

(十)整合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的污染排放数据、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生态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情况等信息,公开排放不达标设施的设备提供商、运营维护单位等信息。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大力推行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记录,深化与其他政府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与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督、绿色金融等政策联动。

牵头单位:生态环境监测处

配合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放管理处、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监测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十一)增强生态环境科技保障。大力推动环保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展,加大力量扶持环保产业园区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和规范环境治理服务市场。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科研项目立项、监管、验收管理,服务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全区生态环境领域专家库,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突发环境问题进行把脉问诊,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供需对接,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方案。推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服务社会化,加强社会监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数据真实准确。

牵头单位:科技与财务处

配合单位:综合处、法规与标准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四、促进环保产业化,创造经济发展新业态

(十二)加快实施生态环境项目。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重点,推进重大治理工程建设,有效带动环保产业发展。做好污染防治攻坚项目储备规划,对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与投资需求。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绩效考评体系,将工程实施进展、运维效率、服务效果等纳入考评。建立项目储备、实施成效与资金安排联动机制。加快修订重点行业水、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发挥标准对环保产业发展的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自治区财政环保专项资金向环境整治任务重、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科技与规财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十三)不断创新环境治理模式。以工业园区、小城镇为重点,逐步推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启动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试点。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对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的市、县予以支持。推进与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强化建设与运营统筹,提升整体生态环境改善绩效。

牵头单位:科技与财务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

五、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十四)创新绿色金融政策。指导和帮助地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环保资金,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推荐纳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储备库。推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行业企业纳入投保范围,加强环境风险监控。引导开发性金融资金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

(十五)健全环境经济政策。落实国家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自治区、市、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并逐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价格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导向作用,继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在产业结构优化中发挥效用。强化清洁生产审核机制,推行绿色供应链建设。积极发挥绿色消费引领作用,推广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科技与规财处

配合单位:法规与标准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立放管服领导小组,由厅长担任组长,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具体工作,处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机构改革完成后,相关工作按照新的分工职能顺延开展。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领导,凝聚合力,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按照本意见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目标,抓好落实,加强督查,严格考核,确保全区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