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67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1-30 10:50 |
名称 | :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土壤发〔2019〕1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1-30 10:30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宁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快解决我区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乡村振兴“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引,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安排部署,强化我区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工作,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突出重点区域,动员各方力量,强化各项举措,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源头减量。按照我区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统筹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优化种植和养殖生产布局、规模和结构,强化环境监管,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从源头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问题导向、系统施治。坚持优先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防治。统筹实施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脱贫攻坚,系统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我区环境质量、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和农民期盼,科学确定自治区整治目标任务,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采用适用的治理技术和模式,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不搞形式主义。
——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属地责任,确立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调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农民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的要求(“一保”,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三减”,即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减少;“四提升”,即提升农业农村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通过治理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川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村庄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山区在优先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全区农村污水处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集镇规划区和城镇近郊村、川区较大规模中心村基本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全区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化肥农药减量使用实现零增长;全区高效节水灌溉面积达到410万亩,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至0.55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1.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2020年底前,各市、县(区)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U/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农业农村厅配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具体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单位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水源、供水、水龙头出水等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卫生健康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3.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排查清单。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整治方案,全面进行清理整顿。结合水源地实际情况,实施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进一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管工作。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坚决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严禁违法排污,确保饮用水安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1.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制度体系。各县(市、区)要建立和落实好环卫清扫保洁机制,引导自然村实事求是地制订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保洁人员工作职责》《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卫生评比制度》等相关制度。通过村组细分农户卫生责任区,与农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状,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并定期开展卫生督查活动,对农户进行奖惩,调动农民长期参与积极性,促进保洁工作常态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县(市、区)街道、乡镇要指导村民掌握正确的垃圾分类投放方法,为村民统一印制图文并茂的垃圾分类投放手册,主要包括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的措施、垃圾分类方法、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垃圾循环再利用的方式、村规民约等信息,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宣传参与垃圾分类改善农村环境的重要意义,培养村民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做到“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生活垃圾产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配合)
3.着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市、县(区)要按照“适度集中、连片治理、区域共享、经济适用”原则,在镇村体系规划基础上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或处理)、县处理”的主体模式,配齐垃圾处理场所、中转站、收集点、垃圾箱、各式密闭转运车辆,建立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处理、运营维护机构队伍和收运处置体系,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区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河湖水面漂浮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等分类治理,实施整治全流程监管,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到2020年,力争川区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村庄达到90%左右,山区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率明显提高。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基本消除,建成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市、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自治区加快制定或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强化农村污水集中处理排放。开展协同治理,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对距城镇较近的乡村要积极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对离城镇较远、地势较为平坦、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庄,要积极新建集中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对地形条件复杂、居住相对分散的村庄,按照能集中不分散、能大集中不小集中的原则,分区域积极建设集中或分散处理设施进行收集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成本、减少后期运营维护工作量。对于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引导农户对生活废水二次利用,不向公共场所随意倾倒。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到2020年,全区农村污水处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集镇规划区和城镇近郊村、川区较大规模中心村逐步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1.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提高适度规模养殖比例,带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引导奶牛、肉牛、生猪生产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配合)
2.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必需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加快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到2019年,全区大型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全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3.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引导规模商品有机肥企业生产加工;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积极创建国家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推进我区畜牧业绿色发展。到2020年,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
4.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强化畜牧业项目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环评总量前置等规定,严把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2019年完成牲畜饲养、家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参与)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5.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完善和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立体生态种养等健康养殖方式,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1.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程。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林果为重点,严格执行化肥投入品质量标准,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等绿色高效技术,依托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推行测、配、产、供、施一体化服务,实现化肥减量增效。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推广水肥一体化施肥技术。大力推广缓控释肥、水溶肥、生物肥等新型肥料,改进施肥方法,推广叶面喷施等施肥方式,提高肥料当季利用率,减少化肥施用量。到2020年,全区水肥一体化施肥技术实施面积达到40万亩,全区化肥利用率由现在的38.2%提高到4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
3.推广应用有机肥料。大力推广有机肥料替代化肥技术,到2020年有机肥料施用面积达到250万亩;推广主要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技术,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累计秸秆还田100万吨以上,替代化肥用量3万吨以上;加强种养沼(气)对接,扩大沼肥应用,到2020年沼肥应用量达到20万吨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
4.进一步强化病虫害监测预警。按照科学、先进、实用的原则,建设自动化、智能化田间监测网点100个,健全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农作物有害生物信息监控系统,制定全区测报技术标准,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农作物病虫发生趋势长期预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短期预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
5.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示范。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加快绿色防控技术的推广应用。围绕主要作物和特色作物,建立自治区级绿色防控示范区,推广自走式喷雾器、多旋翼无人机、风送式喷雾器等现代植保机械,采用低容量喷雾、静电喷雾等先进施药技术,提高喷雾对靶性,降低飘逸损失,提高农药利用率。全区每年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达到600万亩以上,覆盖率达到3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
6.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制定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推荐目录,严格执行农药投入品质量标准,示范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科学采用种子、种苗、土壤处理等预防措施,减少中后期农药施用次数,对症用药,促进农药减量增效,提高防治效果。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
7.加强秸秆禁烧监管与资源化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加强禁烧宣传教育,加强秋冬春关键季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禁烧行为,全区秸秆焚烧现象得到有效管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示范推广综合利用关键技术,促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从源头确保农田残膜可回收,建立残膜回收加工机制。全区11个旱作节水农业示范项目县(市、区)要设立农用废弃地膜加工企业,按覆膜面积10万亩建设1家加工企业,开展农用废弃地膜的回收加工及再利用。鼓励引导加工企业在覆膜面积2万亩以上的乡镇建立回收网点,或利用现有废品收购系统,为企业代收农用废弃地膜,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运行有效的农用废弃地膜回收加工一体化模式。制定回收网(点)管理规范和办法,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残膜回收。加大残膜治理示范力度,积极开展降解膜应用配套技术、高强度地膜替代产品、地膜回收机械、地膜综合利用技术等试验示范活动,力求取得残膜治理技术突破。到2020年,全区11个项目县(市、区)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其他县(市、区)也要根据情况建立残膜回收机制,确保全区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9.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施节水增效战略,积极选育和推广抗旱节水、养分高效、抗病农作物新品种。贯彻节水优先,引黄灌区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水稻种植面积,恢复优质小麦种植;中部干旱带推广高效节水技术,适度压减高耗水籽粒玉米种植面积,扩大粮饲兼用型玉米、苜蓿、小杂粮等特色耐旱作物种植;南部山区大力推广旱作节水农业,发展覆膜玉米、马铃薯种植。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完善配套喷灌、滴灌等基础设施,提高建设标准,加大水肥一体化推广力度,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年,配套完善灌区高标准农田700万亩以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410万亩,推广旱作节水15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开展种植业模式生态化试点,推进国家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牵头)
10.实施耕地分类管理。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完成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依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适度调整种植业结构。(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配合)
11.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确定排查对象,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参与)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宁夏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可以正常耕作,但不得擅自扩大规模。统筹各类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盐渍化综合治理等保护与修复工程,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生态功能。在黄河、清水河主要支流及重要河口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农业面源污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配合)
2.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手段,结合“天地空”一体化生态监管网络建设,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APP等技术装备,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查处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结合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等12个县(区),在已设置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度增加点位,进一步加强综合监测能力。结合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力争实现基层环保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进一步充实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肥料化肥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区)抓落实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推进机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并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摸清污染治理工作底数,加强辖区内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对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2月底前分别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核。各市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要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二)加强政策引导。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大地下水超采治理力度,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利用,鼓励超采区以外引黄灌区农业使用浅层地下水。严格农业灌溉用水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推进分级分类供水,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积极开展农业水权交易试点,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积极引导商品有机肥生产加工,支持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有机肥、配方肥、高效缓控释肥料。落实有机肥加工企业、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第三方处理机构等畜禽粪污处理主体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保障用地需求,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管理,享受农业用电价格。同时加大秸秆还田等补贴力度,推进秸秆和畜禽粪污发电并网运行、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以及生物天然气并网。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电价优惠政策。
(三)加强村民自治。强化村委会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协助推进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责任。各市、县(区)要广泛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宣传和教育,宣讲政策要求,开展技术帮扶。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充分依托农业基层技术服务队伍,提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技术咨询和指导,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开展卫生家庭等评选活动,举办“小手拉大手”等中小学生科普教育活动,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家家参与、户户关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培育市场主体。培育各种形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和完善融资贷款扶持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向符合支持范围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探索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管理机制。
(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以市县(区)为主、自治区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合理保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并向贫困农村适当倾斜,让农村贫困人口在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中受益。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强化督查考核。按照本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自治区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自治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范围,作为对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督导、考核和评估。定期通报任务落实情况,严格绩效评价。对任务落实好、机制完善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农业农村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