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53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4-10 14:55 |
名称 | : | 关于不同意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5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4-10 10:15 |
宁环审固体函〔2019〕50号
关于不同意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贵厅《关于征求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跨省转移煤焦油意见的函(二)》(甘环便固化〔20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收“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产品,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252-014-11,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利用环节豁免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针对该公司豁免事项以《关于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意见的函》(宁环土壤函〔2018〕46号)进行了批复。
经组织对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移材料审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路路顺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宁夏路路顺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运输类别为3类危险货物,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危险废物。因此,本次危险废物转移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不同意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跨省转移申请。
联 系 人:李 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0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