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01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4-30 15:05
名称 关于征求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65号 成文日期 2019-04-30 10:10

宁环审固体函〔2019〕65号

关于征求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将产生危险废物废催化剂(HW50,251-017-50)转移至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利用,转移量30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宁夏瑞科新源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       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宁夏瑞科新源化工

      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