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28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5-25 11:00
名称 关于不同意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91号 成文日期 2019-05-25 10:30

宁环审固体函〔2019〕91号

关于不同意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166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168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9〕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2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处置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261-032-11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氯乙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4000吨/年。2019年已批准跨省转移3550吨,区内完成转移224.3吨,共计3774.3吨,已接近核准经营规模上限。鉴此,不同意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化工分公司的跨省转移申请。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石嘴山市瑞

新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