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6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土壤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5-24 16:20 |
名称 | :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及考核验收评分表》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发[2019]5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5-24 15:10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为全面推进我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有关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
治理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有关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加强组织管理和保障、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治理、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机制创新等7个方面。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1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评分表》要求,对当年度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验收评分结果,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当年度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市、县(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县(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并作为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约谈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评分表
附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评分表
考评指标 | 考评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和计分办法说明 | 市(县区)自评得分 | 部门考核组评分 |
一、加强组织管理和保障(12分) | 1.组织领导 | 2 | 1.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未成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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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农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内各部门的职责清晰,落实到位。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没有分工方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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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绩效考核和工作计划 | 2 | 3.农业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未纳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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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没有制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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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费保障 | 2 | 5.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结果良好以上。提供评价报告。没有开展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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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当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投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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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13分) | 4.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 | 3 | 7.2020年底前,各市、县(区)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保护区划定及保护工作,对未划定或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提供有关文件或报告。未划定或调整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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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U/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提供有关文件或实地查验。界标或标志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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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将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和村民应承担的保护责任纳入村规民约。提供有关文件或实地查验。没有纳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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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 1 | 10.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提供有关文件或监测报告。没有监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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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水源、供水、水龙头出水等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提供有关文件或监测报告。没有监测的不得分,少一个季度监测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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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 | 2 | 12.以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排查清单。提供有关文件或排查报告。没有开展排查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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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坚决依法拆除或者关闭,严禁违法排污,确保饮用水安全。采用实地查验或抽验的办法考核。没有拆除或关闭的发现一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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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18分) | 7.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制度体系 | 2 | 14.建立和落实好环卫清扫保洁机制,引导自然村实事求是地制订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保洁人员工作职责》、《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卫生评比制度》等相关制度。提供有关文件或实地查验。制度不健全的,少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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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通过村组细分农户卫生责任区,与农户签定“门前三包”责任状,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并定期开展卫生督查活动,对农户进行奖惩,调动农民长期参与积极性,促进保洁工作常态化。提供有关文件或实地查验。没有开展责任划分“三包”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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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强绿色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引导 | 2 | 16.指导村民掌握正确的垃圾分类投放方法,为村民统一印制图文并茂的垃圾分类投放手册,主要包括避免和减少垃圾产生的措施、垃圾分类方法、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垃圾循环再利用的方式、村规民约等信息,发放到每个农户手中。提供有关文件或实地查验。没有开展宣传制作宣传手册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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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着力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3 | 17.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配齐垃圾处理场所、中转站、收集点、垃圾箱、各式密闭转运车辆,建立环卫清扫保洁、垃圾转运处理、运营维护机构队伍和收运处置体系。加强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区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河湖水面漂浮垃圾、农业生产废弃物等分类治理,实施整治全流程监管,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提供有关文件或实地查验。没有编制规划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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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到2020年,力争川区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的村庄达到90%左右,山区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率明显提高。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基本消除。采用实地查验或抽验的办法考核。非正规垃圾点整治不彻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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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2 | 19.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强化农村污水集中处理排放。提供有关文件或实地查验。没有开展集中处理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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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将农村河湖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没有纳入管理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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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到2020年,全区农村污水处理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集镇规划区和城镇近郊村、川区较大规模中心村逐步实现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生活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管控。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查看规划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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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 | 2 | 22.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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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3.开展经常性的排查,对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新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资金没有保障的,不得安排资金和项目。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新建项目没有资金保障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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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治理(17分) | 12.推进养殖业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 | 3 | 24.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提高适度规模养殖比例,带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引导奶牛、肉牛、生猪生产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实地查验核实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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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5.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严厉打击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实地查验核实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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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 2 | 26.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必需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对现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加快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采用实地查验或抽验的办法考核。处理设施不健全的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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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7.到2019年,全区大型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配套;到2020年,全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实地查验核实有关情况,大型养殖场处理设施不健全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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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 2 | 28.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引导规模商品有机肥企业生产加工;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采用实地查验或抽验的办法考核。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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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9.积极创建国家级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推进我区畜牧业绿色发展。到2020年,全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比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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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 | 2 | 30.强化畜牧业项目环境准入,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环评总量前置等规定,严把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未开展环评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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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1.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2019年完成牲畜饲养、家禽养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没有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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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 | 2 | 32.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立体生态种养等健康养殖方式,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未进行禁限养区划定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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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26分) | 17.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程 | 2 | 33.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林果为重点,严格执行化肥投入品质量标准,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等绿色高效技术,依托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推行测、配、产、供、施一体化服务,实现化肥减量增效。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比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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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快推进水肥一体化施肥技术 | 3 | 34.大力推广缓控释肥、水溶肥、生物肥等新型肥料,改进施肥方法,推广叶面喷施等施肥方式,提高肥料当季利用率,减少化肥施用量。到2020年,全区水肥一体化施肥技术实施面积达到40万亩,全区化肥利用率有现在的38%提高到40%以上。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比率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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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推广应用有机肥料 | 2 | 35.大力推广有机肥料替代化肥技术,2018年全区有机肥施用面积210万亩,到2020年有机肥料施用面积达到250万亩;推广主要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技术,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面积达到200万亩以上,累计秸秆还田100万吨以上,替代化肥用量3万吨以上;加强种养沼(气)对接,扩大沼肥应用,到2020年沼肥应用量达到20万吨以上。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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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进一步强化病虫害监测预警 | 2 | 36.按照科学、先进、实用的原则,建设自动化、智能化田间监测网点,健全病虫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农作物有害生物信息监控系统,制定全区测报技术标准,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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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示范 | 3 | 37.集成推广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加快绿色防控技术的推广应用。围绕主要作物和特色作物,建立自治区级绿色防控示范区,推广自走式喷杆喷雾器、多旋翼无人机、风送式喷雾器等现代植保机械,采用低容量喷雾、静电喷雾等先进施药技术,提高喷雾对靶性,降低飘逸损失,提高农药利用率。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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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 | 2 | 38.制定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推荐目录,严格执行农药投入品质量标准,示范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科学采用种子、种苗、土壤处理等预防措施,减少中后期农药施用次数,对症用药,合理添加助剂,促进农药减量增效,提高防治效果。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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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加强禁烧监管和资源化利用 | 3 | 39.落实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组包地块的分片包干工作责任制,加强禁烧宣传教育,加强秋冬春关键季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秸秆禁烧行为,全区秸秆焚烧现象得到有效管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水稻、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支持,示范推广综合利用关键技术,促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到2020年,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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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加强农膜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 | 2 | 40.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建立残膜回收加工机制。11个旱作节水农业示范项目县(市、区)要设立农用废弃地膜加工企业,按覆膜面积10万亩建设1家加工企业。鼓励引导加工企业在覆膜面积2万亩以上的乡镇建立回收网点。制定回收网(点)管理规范和办法,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残膜回收。加大残膜治理示范力度。到2020年全区11个项目县(市、区)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其他县区也要根据情况建立残膜回收机制,确保全区残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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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 | 2 | 41.贯彻节水优先,引黄灌区加大种植结构调整力度,适度控制水稻种植面积,恢复优质小麦种植;中部干旱带推广高效节水技术,适度压减高耗水籽粒玉米种植面积,扩大粮饲兼用型玉米、苜蓿、小杂粮等特色耐旱作物种植;南部山区大力推广旱作节水农业,发展覆膜玉米、马铃薯种植。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完善配套喷灌、滴灌等基础设施,提高建设标准,加大水肥一体化推广力度,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查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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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到2020年,配套完善灌区高标准农田700万亩以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410万亩,推广旱作节水15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开展种植业模式生态化试点,推进国家级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挥生态资源优势,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提供有关文件,查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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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 2 | 43.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完成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依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适度调整种植业结构。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查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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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 2 | 44.以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确定排查对象,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降低农产品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查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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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14分) | 28.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 2 | 45.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查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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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6.统筹各类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流失、盐渍化综合治理等保护与修复工程,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生态功能。在黄河、清水河主要支流及重要河口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农业面源污染。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实地查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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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 2 | 47.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查处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提供有关文件及佐证材料,查验落实情况。零办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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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8.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未开展监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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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49.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区等12个县(区),在已设置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度增加点位,进一步加强综合监测能力。未增加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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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结合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力争实现基层环保工作有机构、有人员,进一步充实加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监管体系不健全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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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1.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肥料化肥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评价体系未建立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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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机制创新(10分) | 30.培育治理主体 | 2 | 52.积极推广多种服务形式,以社会化服务推动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标准化和清洁化。根据相关文件、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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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强化科技支撑 | 3 | 53.围绕农业污染综合防治等相关关键技术问题,探索出适合各地农情的农业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与体系。根据相关文件、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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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强舆论宣传 | 2 | 54.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途径,加强农业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根据相关文件、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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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深化改革创新 | 3 | 55.健全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流域污染防治有效机制,提升农业污染防治预警能力。根据相关文件、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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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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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市、县(区)上报自评表时,每项得分需逐项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