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735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处 发布日期 2019-05-28 16:20
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银星一井14采区接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审发〔2019〕4号 成文日期 2019-05-28 14:35

宁环审发〔2019〕4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银星一井14采区

接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对银星一井14采区接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审批的请示》(宁银煤发〔201959号)收悉。经研究,有关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银星一井项目位于灵武市白土岗乡,井田面积59.80平方公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为52143万吨,核准建设规模为400万吨/年,服务年限81.5年,配套建设400万吨/年洗煤厂,《银星一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15月获得原环境保护部环评批复(环审2011112号),201812月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宁银煤发2018195号)。建设单位按照更新的地质资料调整采区接续方案,调整后14采区为首轮接续采区。银星一井14采区接续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181-06-01-003039)位于银星一井井田东南部,拟建设1处工业场地、3条井筒及相关配套地面设施、进场道路等。本项目总投资为82187.8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3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82%,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噪声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本项目不涉及产能调整、污染防治设施、开拓方案、采煤工艺等变更调整,只针对施工期井筒涌水、掘进矸石等进行评价并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煤炭开采过程的生态保护与恢复及其他各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以银星一井项目环评及批复为准。

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规定,在落实《银星一井14采区接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加强回填土方和建材堆放场管理,及时清扫道路对散装物料存放点及运输车辆及时做好遮盖及时洒水降尘等。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井筒涌水抽排后经沉淀池沉淀,部分用于工业场地及进场道路抑尘,剩余部分经临时排水管道抽排至矿井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拉运至矿井工业场地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严格做好地下水防渗措施,化粪池防渗性能需达到《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相关要求,化粪池沿地下水径流方向下游10米范围内布设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井,制定地下水监测计划并定期监测。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优化布置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机械设备组合,施工期、运营期厂界噪声须分别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掘进矸石回用于工业场地平整,不能完全综合利用部分运至首采区临时排矸场暂存,矸石须按照国家允许的综合利用途径开展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实施(开工)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生活垃圾收集送马家滩镇生活垃圾收集站处置。

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造成的裸露土地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进行植被恢复,施工期间采用边施工、边填土、边绿化的措施,进行场地及道路的绿化。

三、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本审批意见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书》应当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新审核。

(三)项目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管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及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银川市生态环境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灵武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52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