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65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6-21 15:30
名称 关于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112号 成文日期 2019-06-21 09:35

宁环审固体函〔2019〕112号

关于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苏环固函〔2019〕7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 [2019]003号,资质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处置类别包括HW02医药废物(271-001-02、271-002-02中的反应基废物),HW49其他废物(除309-001-49、900-044-49、900-045-49外的其他类),不包括HW49(900-000-49),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处置,核准经营规模:固化稳定化38000吨/年,安全填埋35万立方米。2019年已累计批准转入3180吨危险废物,其中区内转移4324.48吨,区外转移124.78吨,现贮存1659.28吨,具备收集(处置)160吨污泥的能力。本次拟转移危险废物废盐(HW49,900-000-49),超出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

    鉴此,同意江苏瑞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将产生的污泥(HW02,271-001-02)16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不同意接收废盐(HW49,900-000-49)500吨,进入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请贵厅严格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审核工作,对超出经营类别范围的跨省转移申请,无需再征求接收省意见。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1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宁夏宁

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