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073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7-18 16:25
名称 关于征求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134号 成文日期 2019-07-18 10:45

宁环审固体函〔2019〕134号

关于征求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意见的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现有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脱硝废催化剂(HW50,772-007-50)180吨,转移至甘肃阳光惠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利用。拟转移危险废物采用公路运输,转移有限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经危险废物接收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核准转移。特此征询贵厅意见,请贵厅进一步核实,接收单位是否具备接收处置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与转移有关的未整改违法行为。是否同意甘肃阳光惠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并请及时函复我厅。

联系人:李军    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国家

      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烯烃一分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