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99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大气环境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19-07-18 10:05
名称 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函〔2019〕78号 成文日期 2019-07-18 09:25

  

    

  

宁环办函〔2019〕78号

  

  

关于协助开展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

调查工作的函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精神,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完成我区工业炉窑达标排放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此次调查的主要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提供辖区企业初步名单,对企业的配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与调查机构人员进行对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按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等原则,对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确保调查数据的全面、真实、有效。

三是及时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调查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方案

  

联系人:王先才  联系电话:(0951)5160969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第三方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

  

  

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完成我区工业炉窑达标排放治理,准确掌握全区工业炉窑基本现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是2019年度大气污染治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实施工业炉窑系统性治理的基础工作,是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我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以煤和非金属为主,产业结构倚能倚重,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占比较大,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比较高,加强工业炉窑治理对于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意义重大。

二、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的主要目标

通过调查,摸清全区工业炉窑在四级及以下环境监管网格中的区域分布、具体位置、使用用途、规格型号、数量与规模、燃料种类(包括掺烧燃料种类)、年燃料消耗量、是否位于集中供热供气范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建立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库,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本情况评估报告》,为工业炉窑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的范围

工业炉窑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

(一)截至2018年底,所有在用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二)2018年底前,未投入使用但具备使用条件的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工业炉窑、完成建设但尚未投入试运行的工业炉窑,均应纳入调查,备注未使用原因或计划投入使用时间(其中企业停产、破产、破产重组、长期停运的单独统计)。

四、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业炉窑基础信息档案。

根据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要求,参考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资料,分区分片、包片包源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调查表的内容和项目,填写调查表,汇总建立工业炉窑基础信息档案。

1.以工业炉窑所有者为调查单位,逐台填报。

2.以县(市、区)进行分类和统计,其中城市及城镇按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分别统计;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单列;

3.按设区的市进行调查信息汇总。

(二)确定调查技术路线。

被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受行业、部门、隶属关系限制,一律按照在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调查统计。

(三)建成工业炉窑基础信息库。

工业炉窑基础信息录入,图像输出,接入高德地图或百度地图,给出工业炉窑分布范围图,建成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库。

(四)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和整治建议。

1.编制调查工作报告和评估报告

在全面获取全区工业炉窑的数量、规模、位置和类型等基本情况,掌握能耗、主要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基础上,总结工业炉窑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报告。

分析工业炉窑在各市、区、县、城镇建成区内/外及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分布及使用情况,环保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分析核算区域燃料消耗总量,对全区工业炉窑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及其他现阶段环保要求符合性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全区工业炉窑环保现状符合性(产业政策、防治措施、达标排放)。编制全区工业炉窑基本情况评估报告,针对评估结果提出整治建议方案。

2.编制整治建议方案

针对工业炉窑摸底调查发现的问题,编制全区工业炉窑整治建议方案,包括淘汰拆除、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除尘改造、VOCs治理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工程数量、规模投资匡算。

3.形成综合整治工作清单

根据综合整治方案,编制全区工业炉窑整治工作清单,包括工业炉窑限期淘汰工作清单;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除尘改造、VOCs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限期达标改造工作清单。

五、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时间安排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97月)。准备相关资料,拟制工作通知,启动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

(二)调查阶段(20197—8月)。入户调查前完成地市及县(市、区)级培训。现场调查工业炉窑使用和运行情况,核实并填写《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基础信息调查表》。

(三)数据采集与汇总上报阶段(20199—10月)。按照填报要求,开展针对性的信息填报培训,按照审核要求完成后,汇总统计数据,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

(四)数据分析与应用阶段(201911月)。根据工业炉窑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需要,开展数据分析与应用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本情况评估报告》。

  

附表: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基础信息调查表

2.工业炉窑分类表

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

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以上表格可从nxsthjdqc@163.com公共邮箱下载。


附表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基础信息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员:  填报时间:

序号

省(区、市)

(州、盟)

县(市、区、旗)

()

工业园区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产品类别及名称

年度产品产量

炉窑类型

炉窑子类

规格型号

该类炉窑个数

运行状况

该类炉窑总规模

规模单位

燃料类型

年主要燃料消耗量

燃料单位

含硫率%

挥发分%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整治措施

计划完成时间


淘汰

治理


治理方式

清洁能源替代

深度治理措施


在用

首次投运时间

停用及停用原因

停用时间

主要污染

防治措施

执行排放标准

达标情况


脱硫措施

脱硝措施

除尘措施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天然气

集中供热

清洁煤制气中心

轻烃

生物质

工业余热

醇基燃料

脱硫改造

脱硝改造

除尘改造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


1

  

  

  

  

  

  

  

  

  

  

  

  

  

  

  

  

  

  

  

  

  

  

  

  

  

  

  

  

  

  

  

  

  

  

  

  

  

  

  

  

  

  

  

  

  

  

  

  

  


2

  

  

  

  

  

  

  

  

  

  

  

  

  

  

  

  

  

  

  

  

  

  

  

  

  

  

  

  

  

  

  

  

  

  

  

  

  

  

  

  

  

  

  

  

  

  

  

  

  


注:1.行业类别、产品类别、炉窑类型及炉窑子类按附表2填报;

2.企业有多个炉窑子类的,每种炉窑子类填写一行;

3.运行状况主要分为在用、停用,其中填报首次投运时间、停运时间,停运原因等;  


附表2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类型

行业类别

产品类别

炉窑子类

说明

熔炼炉

钢铁

粗钢/生铁

炼铁高炉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

铁水预处理炉

铁合金

铁合金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有色

铝、铜、铅、锌、钛、钴、

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建材

玻璃、岩矿棉等

玻璃熔密、岩矿棉熔炼炉等

化工

电石、黄磷等

电石炉、黄磷炉等

轻工

日用玻璃

玻璃熔窑等

  

熔化炉

铸造

铸件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煤气炉等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有色

铝、铜、铅等制品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建材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化工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熔融炉等

钢铁

烧结矿、球团矿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有色

氧化铝、稀土、镁等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焙(煅)烧炉(窑)

建材

水泥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辊道窑、隧道容、梭式窑等

耐火材料

回转窑、隧道窑等

砖瓦

隧道窑、轮窑等

石灰

竖窑、套筒窑等

化工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窑)

加热炉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热处理炉

钢铁、有色、铸造等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熔炉、调质炉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干燥炉(窑)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焦炉

焦化

焦炭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兰炭

炭化炉

煤气发生炉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附表3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2-2012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3-2012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4-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5-2012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6-2012

焦化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

有色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5-2010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6-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7-2010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5468-2010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6451-2011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GB26452-2011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0770-201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2015

建材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1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11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495-2013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4-2010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9620-2013

石化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2016

化工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2015

其他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活性炭

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4/819

-2012


附表4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钢铁及焦化

钢铁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焦化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焦炉实施升级改造。

铁合金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脱硫设施;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机械制造

铸造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

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建材

水泥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平板玻璃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玻璃纤维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建材

其他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陶瓷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砖瓦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耐火材料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它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等,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石灰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矿物棉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有色冶炼

氧化铝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等,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电解铝

(轻金属)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镁、钛

(轻金属)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铅、锌、铜、镍、钴、锡、锑、钒

(重金属)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稀有金属)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重点区域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100100mg/m3进行改造,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再生铜、

铝、铅、锌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金属冶炼废渣()二次

提取

重点区域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mg/m3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稀土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工业硅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化工

氮肥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铬盐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炭素

焙烧炉、煅烧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电石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黄磷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活性炭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地区还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泡花碱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其他无机

化工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轻工

日用玻璃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硝设施。

石化

——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附表5

无组织排放措施界定

序号

作业类型

措施界定

示例

1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2

密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环境空气格力的建()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料仓、储罐等

3

密闭输送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4

封闭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5

封闭储存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储库、仓库等

6

封闭输送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皮带通廊、

封闭车厢等

7

封闭车间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