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99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大气环境管理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7-18 10:05 |
名称 | : | 关于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9〕78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7-18 09:25 |
宁环办函〔2019〕78号
关于协助开展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
调查工作的函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精神,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完成我区工业炉窑达标排放治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此次调查的主要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配合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是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协调,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提供辖区企业初步名单,对企业的配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与调查机构人员进行对接,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按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等原则,对采集的数据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确保调查数据的全面、真实、有效。
三是及时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调查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方案
联系人:王先才 联系电话:(0951)5160969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第三方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印发
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精神,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完成我区工业炉窑达标排放治理,准确掌握全区工业炉窑基本现状,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的重要意义
开展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是2019年度大气污染治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实施工业炉窑系统性治理的基础工作,是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我区已探明矿产资源储量以煤和非金属为主,产业结构倚能倚重,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占比较大,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比较高,加强工业炉窑治理对于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意义重大。
二、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的主要目标
通过调查,摸清全区工业炉窑在四级及以下环境监管网格中的区域分布、具体位置、使用用途、规格型号、数量与规模、燃料种类(包括掺烧燃料种类)、年燃料消耗量、是否位于集中供热供气范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建立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库,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本情况评估报告》,为工业炉窑淘汰和污染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的范围
工业炉窑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
(一)截至2018年底,所有在用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二)2018年底前,未投入使用但具备使用条件的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工业炉窑、完成建设但尚未投入试运行的工业炉窑,均应纳入调查,备注未使用原因或计划投入使用时间(其中企业停产、破产、破产重组、长期停运的单独统计)。
四、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工业炉窑基础信息档案。
根据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要求,参考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资料,分区分片、包片包源开展拉网式排查,按照调查表的内容和项目,填写调查表,汇总建立工业炉窑基础信息档案。
1.以工业炉窑所有者为调查单位,逐台填报。
2.以县(市、区)进行分类和统计,其中城市及城镇按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分别统计;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单列;
3.按设区的市进行调查信息汇总。
(二)确定调查技术路线。
被调查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受行业、部门、隶属关系限制,一律按照“在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调查统计。
(三)建成工业炉窑基础信息库。
工业炉窑基础信息录入,图像输出,接入高德地图或百度地图,给出工业炉窑分布范围图,建成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库。
(四)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和整治建议。
1.编制调查工作报告和评估报告
在全面获取全区工业炉窑的数量、规模、位置和类型等基本情况,掌握能耗、主要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基础上,总结工业炉窑调查工作开展情况,编制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报告。
分析工业炉窑在各市、区、县、城镇建成区内/外及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分布及使用情况,环保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分析核算区域燃料消耗总量,对全区工业炉窑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及其他现阶段环保要求符合性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全区工业炉窑环保现状符合性(产业政策、防治措施、达标排放)。编制全区工业炉窑基本情况评估报告,针对评估结果提出整治建议方案。
2.编制整治建议方案
针对工业炉窑摸底调查发现的问题,编制全区工业炉窑整治建议方案,包括淘汰拆除、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除尘改造、VOCs治理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工程数量、规模投资匡算。
3.形成综合整治工作清单
根据综合整治方案,编制全区工业炉窑整治工作清单,包括工业炉窑限期淘汰工作清单;清洁能源替代、脱硫脱硝除尘改造、VOCs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等限期达标改造工作清单。
五、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时间安排
(一)调查准备阶段(2019年7月)。准备相关资料,拟制工作通知,启动全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
(二)调查阶段(2019年7—8月)。入户调查前完成地市及县(市、区)级培训。现场调查工业炉窑使用和运行情况,核实并填写《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基础信息调查表》。
(三)数据采集与汇总上报阶段(2019年9—10月)。按照填报要求,开展针对性的信息填报培训,按照审核要求完成后,汇总统计数据,并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核。
(四)数据分析与应用阶段(2019年11月)。根据工业炉窑污染防治和减排工作需要,开展数据分析与应用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础信息调查工作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炉窑基本情况评估报告》。
附表: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基础信息调查表
2.工业炉窑分类表
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
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
以上表格可从nxsthjdqc@163.com公共邮箱下载。
附表1: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基础信息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员: 填报时间:
序号 | 省(区、市) | 市(州、盟) | 县(市、区、旗) | 乡(镇) | 工业园区 | 企业名称 | 单位地址 | 产品类别及名称 | 年度产品产量 | 炉窑类型 | 炉窑子类 | 规格型号 | 该类炉窑个数 | 运行状况 | 该类炉窑总规模 | 规模单位 | 燃料类型 | 年主要燃料消耗量 | 燃料单位 | 含硫率% | 挥发分% |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 整治措施 | 计划完成时间 | ||||||||||||||||||||||||||
淘汰 | 治理 | |||||||||||||||||||||||||||||||||||||||||||||||||
治理方式 | 清洁能源替代 | 深度治理措施 | ||||||||||||||||||||||||||||||||||||||||||||||||
在用 | 首次投运时间 | 停用及停用原因 | 停用时间 | 主要污染 防治措施 | 执行排放标准 | 达标情况 | ||||||||||||||||||||||||||||||||||||||||||||
脱硫措施 | 脱硝措施 | 除尘措施 |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 |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 电 | 天然气 | 集中供热 | 清洁煤制气中心 | 轻烃 | 生物质 | 工业余热 | 醇基燃料 | 脱硫改造 | 脱硝改造 | 除尘改造 |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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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行业类别、产品类别、炉窑类型及炉窑子类按附表2填报;
2.企业有多个炉窑子类的,每种炉窑子类填写一行;
3.运行状况主要分为在用、停用,其中填报首次投运时间、停运时间,停运原因等;
附表2:
工业炉窑分类表
炉窑类型 | 行业类别 | 产品类别 | 炉窑子类 | 说明 | |
熔炼炉 | 钢铁 | 粗钢/生铁 | 炼铁高炉 | 将物料熔化,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去除杂质,获得设定组分产品的工业炉窑。 | |
炼钢转炉、炼钢电炉、 铁水预处理炉 | |||||
铁合金 | 铁合金 | 还原矿热电炉、精炼电炉、锰铁高炉、富锰渣高炉、精炼转炉、铝热法熔炼炉等 | |||
有色 | 铝、铜、铅、锌、钛、钴、 镍、锡、锑、稀土、钒、硅等 | 底(侧、顶)吹炉、闪速炉、阳极炉、转炉、反射炉、铝电解槽、矿热炉、鼓风炉等 | |||
建材 | 玻璃、岩矿棉等 | 玻璃熔密、岩矿棉熔炼炉等 | |||
化工 | 电石、黄磷等 | 电石炉、黄磷炉等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玻璃熔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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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化炉 | 铸造 | 铸件 | 冲天炉、感应电炉、电弧炉、煤气炉等 | 将物料或工件熔化成液体的工业炉窑 | |
有色 | 铝、铜、铅等制品 | 化铅炉、熔铝炉、熔铜炉等 | |||
建材 | 玻璃、玻璃纤维等制品 | 玻璃、玻璃纤维熔化炉等 | |||
化工 | 铅、锌等重金属单质、烧碱等 | 熔融炉等 | |||
钢铁 | 烧结矿、球团矿 | 烧结机、球团竖炉、链篦机回转窑、球团带式焙烧机 | 对物料进行焙(煅)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或烧结成块的工业炉窑。 | ||
有色 | 氧化铝、稀土、镁等 | 焙烧炉、煅烧炉(窑)、熟料烧成窑、回转窑等 | |||
焙(煅)烧炉(窑) | 建材 | 水泥 | 新型干法窑、立窑等 | ||
陶瓷(含卫生陶瓷等)、搪瓷 | 辊道窑、隧道容、梭式窑等 | ||||
耐火材料 | 回转窑、隧道窑等 | ||||
砖瓦 | 隧道窑、轮窑等 | ||||
石灰 | 竖窑、套筒窑等 | ||||
化工 | 铬、钡、锶、铅、锌、锰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硫化合物、硫酸盐、磷酸盐、无机氟化物、轻质碳酸钙、泡花碱等 | 回转窑、竖窑、马蹄窑等 | |||
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 | ||||
加热炉 | 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石化等 | —— | 将物料或工件加热,提高温度但不改变其形态的工业炉窑。 | ||
热处理炉 | 钢铁、有色、铸造等 | 退火炉、正火炉、回火炉、保温炉、淬火炉、固熔炉、调质炉 | 将工件加热后进行热处理工艺(正火、回火、淬火、退火等)的工业炉窑。 | ||
干燥炉(窑) | 农林产品、设备制造、金属制品、建材、化工等 | 烟草、木材、铸造砂、砂石、矿料(渣)、化工产品、有机涂层产品等 | 烘干炉(窑)、干燥炉(窑) | 去除物料或产品中所含水分或挥发分的工业炉窑。 | |
焦炉 | 焦化 | 焦炭 | 常规机焦炉、热回收焦炉等 | 对炼焦煤等进行干馏转化,生产焦炭及其他副产品的工业炉窑。 | |
兰炭 | 炭化炉 | ||||
煤气发生炉 | 建材、化工、轧钢、有色等 | —— | —— | 以煤等为气化原料,通过与气化剂在高温下进行物理化学反应制取煤气的工业炉窑。 | |
附表3:
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宁夏)
行业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钢铁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2-2012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3-2012 |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4-2012 |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5-2012 |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6-2012 | |
焦化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6171-2012 |
有色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5465-2010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5466-2010 |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5467-2010 |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5468-2010 |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6451-2011 |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6452-2011 |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0770-2014 |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1574-2015 | |
建材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5-2013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6453-2011 | |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9495-2013 | |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5464-2010 | |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9620-2013 | |
石化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1570-2015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1571-2015 |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2-2015 |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5581-2016 | |
化工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31573-2015 |
其他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9078-1996 |
活性炭 | 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DB64/819 -2012 |
附表4:
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
行业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钢铁及焦化 | 钢铁 | 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窑等工业炉窑实施升级改造。 |
焦化 | 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对焦炉实施升级改造。 | |
铁合金 | 回转窑、烧结机应配备覆膜袋式、滤筒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脱硫设施;全封闭矿热炉、锰铁高炉及富锰渣高炉应设置煤气净化系统,对煤气进行回收利用;半封闭矿热炉、精炼炉、中频感应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
机械制造 | 铸造 | 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机、球团和高炉按照钢铁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冲天炉应配备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 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
建材 | 水泥 | 水泥熟料窑应配备低氮燃烧器,采用分级燃烧等技术,窑尾配备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设施。 窑头、窑尾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 窑尾废气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平板玻璃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应取消脱硫、脱硝烟气旁路或设置备用脱硫、脱硝设施。 | |
玻璃纤维 | 池窑应配备静电、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鼓励采用富氧或全氧燃烧方式。 | |
建材 | 其他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陶瓷 | 以煤(含煤气)、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炉窑应配备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炉窑废气颗粒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配备除尘设施。 喷雾干燥塔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NCR脱硝设施。 | |
砖瓦 | 以煤、煤矸石等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应配备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烧结砖瓦窑配备除尘设施。 | |
耐火材料 | 超高温竖窑、回转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其它耐火材料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以煤(含煤气)、重油等为燃料以及使用含硫粘结剂等,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超高温竖窑、回转窑、高温隧道窑应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
石灰 | 石灰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 |
矿物棉 | 以煤(含煤气)、焦炭等为燃料的冲天炉、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化炉、池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电熔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固化炉等应配备VOCs治理措施。 | |
有色冶炼 | 氧化铝 | 熟料烧成窑、氢氧化铝焙烧炉、石灰炉(窑)等应配备高效静电或电袋复合除尘设施;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等,应对煤气进行前脱硫,或焙烧炉烟气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熟料烧成窑应配备脱硝设施。 |
电解铝 (轻金属) | 电解槽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重点区域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 | |
镁、钛 (轻金属) | 煅烧炉、回转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
铅、锌、铜、镍、钴、锡、锑、钒 (重金属) | 熔炼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铅、锌、铜、镍、锡配备两转两吸制酸工艺,制酸尾气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配备脱硫设施,钴、锑、钒熔炼炉尾气应配备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环境烟气应全部收集,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活性炭吸附、双氧水、金属氧化物吸收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应配备高效脱硝设施。 | |
钼(稀有金属) | 焙烧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制酸工艺。重点区域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高于10、100、100mg/m3进行改造,配备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 | |
再生铜、 铝、铅、锌 | 熔炼炉、精炼炉等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再生铅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再生铜、铝、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配备脱硫设施。 | |
金属冶炼废渣(灰)二次 提取 | 重点区域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达不到200mg/m3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生产无机化工产品的,执行无机化工排放控制要求。 | |
稀土 | 煅烧窑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工业硅 | 矿热炉等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化工 | 氮肥 | 硫磺回收尾气应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应配备高效吹风气余热回收或三废混燃系统,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等高效脱硝设施;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段转化炉应配备低氮燃烧、脱硝等设施; 造粒塔应配套高效除尘设施; 以煤为燃料的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铬盐 | 铬矿、氧化铬等焙烧窑及铬渣解毒窑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脱硝设施。 | |
炭素 | 焙烧炉、煅烧炉(窑)应配备覆膜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重点区域配备SCR、SNCR等高效脱硝设施。 | |
电石 | 密闭型电石炉应配备袋式等高效除尘设施;内燃型电石炉应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高效脱硫设施。 炭材干燥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黄磷 | 黄磷炉尾气应净化后回收利用,利用率不低于85%。 | |
活性炭 | 煤基活性炭炭化炉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配备焚烧炉等去除VOCs;重点地区还应配备低氮燃烧、SNCR等脱硝设施。 煤基活性炭活化炉应配备尾气焚烧炉,配备高效除尘设施;二氧化硫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硫设施。 活性炭干燥窑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 | |
泡花碱 | 马蹄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配备SCR、SNCR等脱硝设施。 | |
其他无机 化工 | 煅烧窑、焙烧窑应配备袋式、静电等高效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 |
轻工 | 日用玻璃 | 熔窑(全电熔窑和全氧燃烧熔窑除外)均应配备SCR等脱硝设施;以煤、石油焦、重油等为燃料的熔窑应配备袋式等除尘设施,配备石灰石石膏法等高效脱硫设施,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熔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不能达标排放的应配备除尘、脱硝设施。 |
石化 | —— | 加热炉、裂解炉应以经过脱硫的燃料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
附表5:
无组织排放措施界定
序号 | 作业类型 | 措施界定 | 示例 |
1 | 密闭 |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 — |
2 | 密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环境空气格力的建(构)筑物、设施、器具内的作业方式。。 | 料仓、储罐等 |
3 | 密闭输送 | 物料输送过程与环境空气隔离的作业方式。 | 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罐车等 |
4 | 封闭 |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
5 | 封闭储存 | 将物料储存于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内的作业方式,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储库、仓库等 |
6 | 封闭输送 | 在完整的围护结构内进行物料输送作业,维护结构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皮带通廊、 封闭车厢等 |
7 | 封闭车间 | 具有完整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