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41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7-30 14:30 |
名称 | : | 关于同意甘肃义博铝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4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7-30 09:25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46号
关于同意甘肃义博铝业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征求甘肃义博铝业有限公司跨省转移铝灰意见的函》(甘环便固化函〔2019〕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是我区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9]001号,资质有效期自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利用类别包括(HW48,321-023-48),(HW48,321-024-48),(HW48,321-025-48)核准经营方式为利用,核准经营规模:18000 吨/年。
现场核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中仍有约2000吨铝灰未进行利用,并且已与我区电解铝生产企业签订了铝灰处置协议,为保障我区企业自产铝灰的处置去向,本次转移仅同意甘肃义博铝业有限公司将产生的铝灰(HW48,321-025-48)3000吨,于2019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人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人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管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长安铝
制品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