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07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 发布日期 | : | 2019-09-02 13:30 |
名称 | : | 关于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6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9-02 13:25 |
宁环审固体函〔2019〕164号
关于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废硫酸意见的函》(青生函〔2019〕37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NWFL[2018]006号,资质有效期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处置类别包含HW34废酸(261-058-34),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60000吨/年。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2018年度结存危险废物40.9吨,截至2019年8月25日收集危险废物7943.32吨,利用7966.46吨,现共贮存17.76吨。具备收集(贮存、利用)1000吨硫酸(HW34,261-058-34)的能力。
鉴此,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将产生的废硫酸(HW34,261-058-34)1000吨,于2019年11月21日前转移至青铜峡市利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收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收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备案。如有违法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市利源
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