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48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9-09-16 15:42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9〕3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9-09-16 15:42 |
宁环办发〔2019〕3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2019年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落实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19年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8号)精神,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公众关切,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政务公开的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需要,助力生态立区战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绿色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一、拓展公开范围
(一)推进生态环境决策公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制定的政策文件,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政策性文件,一般应在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落实)
(二)推进行政执行公开。加大督查工作公开力度,重点围绕自治区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加大相关政策措施执行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跟踪掌握生态环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实施情况,了解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建议,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并向社会公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落实)
(三)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监管机制,将检查处理结果在厅网站和“两微一端”等平台及时公开,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监管、谁公示”“谁检查、谁公示”的原则,结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职能职责调整,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信息,提高监管和执法的公正性、震慑力和公信力。(法规与标准处、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
(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信息公开。围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等关键环节,按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促被督察地方政府按要求公开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传导压实和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五)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信息公开。围绕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等信息公开工作。
1.空气质量。加强全区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和区域预测预报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全面开展全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预测预报信息,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支撑。(环境监测处牵头,会同大气环境管理处落实)
2.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地表水国控断面采测分离,加快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健全环境水质监测体系,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公布主要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做好河湖保护情况、入黄排水沟治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环境监测处牵头,会同水环境管理处落实)
3.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城市固体废物年报。(土壤环境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落实)
4.自然生态保护。按程序及时公布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红线划定等相关信息。(自然生态保护处落实)
(六)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做好环评、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固体废物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依据、受理、审批,以及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程序及颁发的许可证件等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文件要求,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在厅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竣工环保验收信息,全文本公开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及时公开环评信息。(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建管处等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单位>分别落实)
(七)推进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加强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整合排污口基本信息和许可要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以及移动执法的检查记录等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落实)
(八)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全区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加大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编制完成并公开《宁夏环境质量月报》《宁夏环境质量季报》《宁夏环境状况公报》、《环境质量专报》《全区五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排名》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生态环境监测处落实)
(九)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环评及其他环保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及联网工作,公开各地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及信息公开的抽查情况。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导。(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分别落实)。做好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时发布全区辐射环境监测自动站监测数据。(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落实)
(十)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和投诉举报处理信息公开。按季度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地点、应急处置等信息,依法依规公开重特大或敏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落实)。定期在厅网站发布“12369”受理的群众举报情况、特点分析情况等信息。(生态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落实)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一)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有关处室(单位)起草涉及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要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会、商会及律师协会沟通并问计求策,并在政策文件中设定适当的章节或条款,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内容方式、完成时限等,增强文件的科学性、适用性。(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落实)
(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主动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由承办处室、单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背景和主要内容等,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网络征集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承办的处室、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对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其有关费用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落实)
(三)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强化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结合机构改革和执法监测垂直管理职能调整情况,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全面梳理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期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完善各处室、单位“五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统一对外发布环保系统各层级所有目录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引导、回应关切、政民互动、公众参与、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全链条、无缝隙的制度规范和工作流程体系,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办公室牵头落实)
(四)加强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12号)要求,依法依规严格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强化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依法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办公室牵头,会同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落实)
(五)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严格按照法定时限,依法、严谨、规范进行答复,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工作。(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落实)
(六)健全行政审批许可制度。配合开展办事服务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对办事服务信息是否全部公开、是否准确规范、是否与实际工作一致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清理并公开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指南、流程,明确办事流程各环节名称、时限和反馈结果,细化申请表格和填写示范、错误案例,完善常见问题解答,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时间。(机关各涉及审批事项部门落实)实行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政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服务信息内容准确一致,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建管处等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单位>分别落实)
五、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推进政策解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解读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部委重要文件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章、规范性文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特别对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重点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出台重要政策、主办处室(单位)应将文件及其解读方案一并报批(与自治区政府其他部门共同出台文件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报批解读方案),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的同时在厅网站和相关媒体发布。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报厅领导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参加政策吹风会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释疑解惑、传递权威信息。(各相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牵头,会同办公室、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落实)
(二)加强舆论回应。发挥好中央和自治区各类媒体及环保网站、微薄、微信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强化网站建设和管理,加强重要信息发布的协同联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及时转载;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以及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应及时转载。加强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通过合办专栏、专版等方式,提升网站的集群和扩散效应,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办公室牵头,会同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落实)通过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素材,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媒体通气会,主动安排各级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形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的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大力支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环境问题,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办公室牵头,会同环境宣传教育中心落实)
(三)加快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完善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网站、手机客户端、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政务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为公众答疑解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站和“两微一端”内容建设、栏目设置,强化搜索查询功能,全面加强内容建设,丰富信息资源,做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办公室牵头,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分别落实)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审批事项向网上办事延伸,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开展在线行政审批系统建设和改造工作,推动实现“一站式、全流程”网上办事服务,让信息多跑路,方便公众网上办事。进一步建立完善网民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答复网民诉求,做到“网上听民声、线下办实事”,为群众提供更好服务。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与实体政务服务大厅融合,按要求完成并公布“一次办”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大厅服务工作各项制度,进一步增强文明、礼貌、规范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办事企业和公众提供规范有序、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法规与标准处牵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安全建管处等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处室<单位>分别落实)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配齐配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抓好教育培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着力强化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增强专业素养,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理念、能力和水平。
(三)完善考核机制。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所占分值权重不得低于4%。进一步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对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公开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