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200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发布日期 2019-09-16 14:10
名称 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文号 宁环审固体函〔2019〕173号 成文日期 2019-09-16 13:05

宁环审固体函〔2019〕173号

关于同意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函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醇分公司:

你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甲醇分公司废吸附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煤〔2019〕22号)、《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甲醇分公司废吸附剂跨省转移的请示》(宁煤〔2019〕23号),收悉,经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合成废催化剂(HW50,261-167-50)60吨和变换废催化剂(HW50,261-167-50)56吨,转移至尉氏县吉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吸附剂(HW50,261-167-50)50吨,转移至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由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有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

四、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70周年大庆期间禁止转移危险废物。

附件:《关于征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意见的复函》(豫固转移函〔2019〕609号)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0951)5160971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中心,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