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99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大气环境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19-09-23 16:20
名称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变更彭阳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9〕555号 成文日期 2019-09-23 14:30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变更

彭阳县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函

彭阳县人民政府:

《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集中供热热源厂环保改造项目变更事宜的报告》(彭政发〔2019〕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列入自治区《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清单》的彭阳县供热公司(东、西热源厂)5台燃煤锅炉15个除尘、脱硫、脱硝改造项目进行调整变更,建设内容按照彭阳县发改局(彭发改发〔2019〕328号)文件批复实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要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二、项目变更后建设资金可使用自治区下达的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券资金20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不得影响冬季居民采暖。

三、你县要加强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煤质管控措施,确保采暖季各项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县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强化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并扎实做好绩效评估和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效益,取得实效。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951)5160969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印发